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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二)、盗窃行为的性质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是民事性质的盗窃;二是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所谓民事盗窃,是指因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民事盗窃有如下几个特征:1.行盗人与被窃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2.矛盾或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3、不满意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产;4.行窃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事后不隐瞒“盗窃”事实;5.行窃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
  (三)、盗窃未遂、预备、中止罪与非罪的认定。 盗窃未遂数额应当“参与”定罪量刑,并应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不同量刑幅度的一个基本依据。不能将未遂数额抛弃不管,或“靠边站”。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的未遂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盗窃数额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2、盗窃预备情节严重的,亦应作犯罪处理。3、盗窃中止,造成财产重大损坏(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也应定罪处罚。
  (四)、盗窃主观故意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1.对于无非法据为已有目的的“盗窃”,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
  2、刑法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才能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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