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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盗窃的定罪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的犯罪称为身份犯。为了区别于某些因身份而影响量刑轻重的犯罪,理论上又往往把因特定身份才成立的犯罪称为真正身份犯或纯正身份犯,而把因特定身份影响量刑轻重犯罪称为不真正身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这就是说,所谓“真正身份犯或纯正身份犯”,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上的身份犯;所谓“不真正身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就是刑罚处罚上的身份犯。 
  对于犯罪构成上的身份犯,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或法益是否只能由特定身份人才能实施其侵害行为(实行行为)来划分,又可以分为绝对身份犯与相对身份犯 。
  绝对身份犯,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犯罪客体或法益实行侵害,其实行行为,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直接亲自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如强奸犯罪即是。如果没有男性亲自实施强奸,就不能完成强奸犯罪。
  相对身份犯,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犯罪客体或法益的侵害,具有特定身份者本人可以实施,非特定身份的人也可以实施,如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即是。它既可以由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占(如贪污),也可以由非特定身份的人非法侵占(如盗窃),只是由于身份不同而定罪不同。
  由于绝对身份犯与相对身份犯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或法益,实行侵害的作用或影响不同,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混合主体)共同犯罪时的定罪标准或方法也不同。对于只能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即绝对身份犯,非身份犯具有附属犯的性质,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参与犯罪的,应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而相对身份犯则不同,在混合主体共同犯罪时,其犯罪性质是不确定的,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构成身份犯,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非身份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由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决定。 
  五、单位盗窃不能按自然人定罪
  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高检的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属于越权解释。同时,解释将“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作为单位盗窃的构成要件,与刑法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相违悖,实际上是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作为单位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解释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解释关于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难以适用刑法264条。单位盗窃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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