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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二、多级主犯的划分及其意义
  所谓多级主犯,是指在财产和经济犯罪中,当一个犯罪有多个法定量刑幅度时,在不同级差量刑幅度里,同时存在多级差主犯的情形。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三级量刑幅度(即数额较大为一级、数额巨大为二级、数额特别巨大为三级);贪污罪和受贿罪有四级量刑幅度;敲诈勒索有两级量刑幅度;等等。在上述多级差量刑幅度犯罪中,如果是共同犯罪,有时可能同时既有数额较大的主犯,又有数额巨大的主犯,或者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个量刑幅度中都有主犯。这就是所谓的多级主犯现象。
  1、划分多级主犯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需要。从理论上看,在多级量刑幅度里,不同的量刑幅度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级差的主犯应在不同量刑幅度里得到从重处罚。
  2、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区分各共犯的罪责。
  3、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
  三、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3条和民法理论的通说,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据此,可将不动产分为“绝对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两类。绝对不动产,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或价值(如土地、房屋)。而相对不动产,是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性固定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 移动后一般不损坏原物价值或损坏不大。如林木,花卉,蔬菜等土地上的附着物。
  1、相对不动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使将盗窃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我国,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可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不动产是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至少可以说,相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因而,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是偏面的。
  2、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盗窃的科技手段和自然手段都发生了变化,绝对不动产有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对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当从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出发,对于凡是可以用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除法律规定另定他罪外,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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