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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关村立法──序《中关村立法研究》

  工作小组下设得力、精干的起草班子,又称起草小组,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各有关方面立法骨干组成。组长为时任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的张引,他在中关村立法工作正酣之际,改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我和市政府法制办的齐静处长等,被委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中关村管委会的赵慕兰、谢强华,市政府法制办的魏力、程行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苏伶俐、刘军,市科委的谷彦芳、王军、孙茂腾,市政府研究室的小周,是我在参与这次起草工作过程中所经常共事的起草小组的成员。
  在一年的立法过程中,我有幸同许多领导和优秀同志一起为中关村立法工作,或是结识了他们,或是进一步了解了他们。起草班子负责人张引首先是政府官员、部门领导,同时也是非常难得的立法专家。他在组织、领导起草班子的整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驾驭全局、有条不紊、使大家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组织领导能力,他不打折扣而又富有成效地贯彻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和市领导的立法意图和种种指示的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他在众说纷纭、争执难休之际既有自己的主见又能择善而从或从善如流的风格,他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所积聚的立法经验和心得,所涵养的立法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还有他的兄长般的亲和力,所有这些,都对条例起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起草小组中,粱平副主任,慕兰、齐静、魏力、强华、行伦和其他诸位同志,也都以他们各具特色的形象,给我留下了美好、生动的印象。粱副主任的准确、心有灵犀和关键时起关键作用,我的校友慕兰主任的准确、能干、专注、高效和敬业,齐静处长的能干、敬业和掌管司库之职的大将风范,还有他们的共同之处――坚定的原则立场和友好和易的合作精神,都极具感染的魅力。我的另一位校友――慕兰主任的助手强华和齐静处长的助手行伦,除却工作出色、聪明机敏之外,还同我有更多的接触。尤其是强华,我参与立法的大多数活动都与他的媒介有关,他通知我开会,他为我联系车辆等等。如今起草中关村条例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工作小组和起草小组已经解散,大家回到了各自的所在,但他们的精神,他们的神情,却总是抹之不退,挥之不去。于公,他们是中关村法治环境的奠基者;于私,他们是我难能忘怀的朋友。
  
  
  
       2001年2月4日星期日夜于蓝旗营寓所一稿
  2001年8月20日凌晨于蓝旗营寓所定稿
  
【注释】 周旺生,《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起草小组副组长,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国家教委跨世纪人才,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

详见本书所载拙文《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在本文第一部分“经验现实与中关村制度建置”和第二部分“市场经济与中关村制度建置”中有具体而系统的分析。

关于这一点,后来我在《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一文的第四部分“国情地情与中关村制度建置”中作了比较具体的分析。

中关村科技园区位于首都,在中国国情之下,在首都存在一个特区,是有诸多不便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因此人们一般不宜把中关村说成一个类似于深圳、浦东那样的特区。但是,对事物的性质的认识,却是可以和应当依照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来认识的。就中关村园区的内在规定性而言,它至少是一个颇具特区特征的一个特别区域。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这一点我在《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一文的第三部分“知识经济与中关村制度建置”中作出了阐述。

] 我在1988年出版的《立法学》一书中,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系统的阐述了法的结构问题。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部分,称为法的结构的要件。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件:一是法的名称;二是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号,如总则、分则、附则、标题、序言、卷、编、章、节、条、款、项、目、附录等。法的结构中的这些要件在构成法的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有的是每个法必备的要件,有的是某些法必备而另一些法则不需具备的要件。同法的结构中的要件在构成法的过程中具有不同作用的情况相联系的,是法的结构有简单的结构、复杂的结构和介乎两者之间的结构形式的区别。其中介乎简单和复杂两种法的结构之间的一种法的结构,可以称为一般法的结构。研究法的结构,就要研究各种法应当有哪些要件,应当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如何使法的要件的运用和法的结构形式的选择实现科学化。详见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1-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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