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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扣划 银行法院谁担责

  被告芜湖B银行答辩称,自己协助Z区法院扣划是在履行法定的协助义务,扣划人法律手续齐全,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扣划法院手续齐全,附有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中,扣划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法院扣划存款时,都予以提供了。第二,协助法院扣划是银行履行法定的协助义务,是合法的行为。反之,则是非法的、将受处罚的行为。第三,协助银行只负有形式上审查义务,而不负有实体上审查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被告和被执行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法院审查,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司法行为的对与错。第四,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是承德市Z区法院行使司法权造成的。如果认为扣划有错误,应当向下达扣划裁定的法院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或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要求扣划银行赔偿损失或向银行主张权利是找错了对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芜湖市当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所诉的财产损失,与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有关,原告对扣划存款若有异议,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或是按国家赔偿程序以获得救济。被告芜湖B银行只是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且在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芜湖A药店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法院。2004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04年12月2日,芜湖A药店申请撤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芜湖A药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本案协助执行手续是否完备。若法院执行手续完备,则银行必须协助执行。否则,将受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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