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新华文摘》1998年 第3期转载。
1 也许有必要在文章开始的时候界定一下"司法管理"的含义,在 我国的法律文献中,这似乎并不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根据一位美 国学者的界定,所谓司法管理(judicial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 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的运行管理。 “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的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 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 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处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 立法院运作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均衡。”见 Henry R. Glick, Courts, Politics, and Justice, McGraw-Hill BookCompany,1983,第48-49页。本文大体上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司 法管理”一词,只是把讨论的的范围基本限定在法院的组织以及运作 方式方面。其他一些问题,诸如法官的选任与任期、案件管理、司法 财政以及对于司法界的监督等等,实际上是同样重要和亟待探讨的。 我在“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一文 中,对于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讨论。该文载夏勇(主编) ,《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84页。
2 本世纪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发展出了若干种法庭之外解决纠 纷的正规制度,如刑事案件中大量使用的“辩诉交易”等等。不过, 这些制度的出现和保持也离不开作为背景的法院诉讼的存在——尽管 是以成本高、效率低的面目而存在的。
3 清末筹备立宪时期,对于外国情形有所了解的大臣们对于这种 三类职能浑然不分的状况多有指责,例如,“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 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824页。
4 对于近代型法院职权特征的讨论,参看Sir W. Ivor Jennings, The Law and theConstitution,5th ed.,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1952,第241-246页。更为晚近的论述,可参看C. Neal Tate and Torbjorn Vallinder ( eds.), 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
5 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法官立法权及其限制的讨论,见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89。对于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不针对具 体个案的抽象解释”的分析和批评,参看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 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00-117页。
6 不消说,这里所谓终局性解决只是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说的;纠 纷在法律上获得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冲突在实际上获得解决。参看M. A. Eisenberg, 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ch. 2, note 1 ( at pp. 163-164);谷口安平,《程 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版,第48页。
7 在对抗制模式之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消极特征及其制度起因, 参看拙文"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页。
8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 年,第162页。
9 《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日报》社论,1950年8 月26日。
10 1951年6月5日社论,题:"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值 得注意的是,这里对于法院不受诉状、供词以及辩论的限制进行判决 以及法院教育功能的强调与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 出一辙。《苏俄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 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以便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 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法 院还被授权,“如果对于保护国家机构、企业、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 社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必要,可以超出原告人所 提出的诉讼主张氛围对案件加以审理。”《苏联法院组织法纲要》第 三条规定,“法院的全部活动便是教育苏联公民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 共产主义理想、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认真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服从 工作纪律、履行国家和社会所委托的职责、尊重公民的权利、荣誉与 价值以及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转引自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 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57、562页。
11题为“长春市两级法院开展春耕生产服务月活动”的报导, 1994年5月2日。近年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名义,各 地法院新招叠出,不一而足。这是我浏览1993年《人民法院报》时随 机记下的一些表扬报导的标题(括号里的数字为月份和日期):“上 饶法院为城市建设清障”(3.5.)“跳出坐等办案小天地,军事法院 涉足经济大舞台”(4.16.), “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为经济建设服 务重视实质性参与”(4.23.),“周口中院提前介入‘沈邱假药案’ ”(5.14.),“朝阳法院协助征收养路费”(5.21.),“法院与税 务机关联手清税”(7.2.),“晋中法院与农行联手收贷2.1亿元”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