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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刑法修正案(某年某月某日某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若干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
  
  刑法修正案第二条:……
  
  ……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然后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可以和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相衔接作为刑法三条修正案。这样做比宪法修正案又有所进步,宪法修正案没有写上“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字样,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标明“第一条”、“第二条”等等。
  
  第三,涉及同样一条刑法条文的不要分开来作为几个修正案的内容,而是作为一条修正案的内容。例如,第三次刑法修正案的第三项和第四项都是关于刑法120条的,没有必要作为两项,可以作为一条刑法修正案里面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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