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能不能直接将后来4次
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纳入到1997年
刑法里,然后直接引用
刑法条文呢?这样对于司法文书的
刑法引用确实是方便了,但这种文书的合法性却不存在。因为立法机关没有颁布过这样的
刑法文本。
所以,比较理想的
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应该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问题的改进:
第一,每一次修正的大标题都是“
刑法修正案”,无须再在后面写上(二)、或(三)等,这一点
宪法修正案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每一次
刑法修正案的具体修改内容应当按照
刑法修正案第
一条、第
二条等等这样连续地排列下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用符号 “一”、“二”等,而且4次
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连续性,每一次修正案的具体内容都是重新排序,重新从“一”开始。按照理想状态排列出来的
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应当是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有8条
刑法修正案,分别是
刑法修正案第
一条、
刑法修正案第
二条等,其中原来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的第九项“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可以不作为排序的内容,可以作为这一次修改的一个结语。为了直观起见,我们不妨将理想状态的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简单表述出来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