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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那么能不能直接将后来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纳入到1997年刑法里,然后直接引用刑法条文呢?这样对于司法文书的刑法引用确实是方便了,但这种文书的合法性却不存在。因为立法机关没有颁布过这样的刑法文本。
  
  所以,比较理想的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应该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问题的改进:
  
  第一,每一次修正的大标题都是“刑法修正案”,无须再在后面写上(二)、或(三)等,这一点宪法修正案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每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具体修改内容应当按照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二条等等这样连续地排列下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用符号 “一”、“二”等,而且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连续性,每一次修正案的具体内容都是重新排序,重新从“一”开始。按照理想状态排列出来的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应当是第一次刑法修正案有8条刑法修正案,分别是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等,其中原来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第九项“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可以不作为排序的内容,可以作为这一次修改的一个结语。为了直观起见,我们不妨将理想状态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简单表述出来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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