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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第二种文本也有它的好处,读者可以既了解宪法原文,又可以看后面的修正情况,可以比较修改前后的条文。但它的缺点是人们不一定知道前面的正文都是1982年的老条文,至于哪些条文已被修改并不太清楚。
  
  第三种文本克服了第二种文本的缺点,读者一下就可以看到完整的最新的宪法条文,正文里看不出那些被修改的内容。如果想看修改前的相关内容,就去查阅后面附着的修正案,每一条修正案都有原来怎么表达,现在改为什么等,非常清楚。
  
  第四种文本的优点是简单明确,只有最新的修改后的文本,修正案已经反映在宪法内容里了,但有一个缺点,人们对修正案的内容不清楚。找不到宪法与后来的修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
  
  在我国宪法是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的,它起到了示范的作用。在这之后的刑法也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但在具体形式上又有所区别。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问题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修正案的“捆绑式”,即每一次刑法修正案都是一次“捆绑式”的出售,二是修正案的大标题在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三是修正案的具体内容没有合理排序。
  
  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次修正案在大标题上没作第一次的任何标记,也就是说,当时在修改刑法时,想到了像宪法修正案那样来修改刑法,但并没有考虑到以后是否还需要修改刑法,如果考虑到了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疏漏。大概是修改刑法的人的疏忽,所以,第一次刑法修改就成了没有序号的刑法修正案。但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即宪法修正案在大标题上也是不标明序号的,所以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也就照葫芦画瓢了。遗憾的是后来的3次刑法修正案又没有坚持这样画下去,开始写上序号了。这样就出现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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