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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王磊


【全文】
   ●宪法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
  
  ●刑法每一次修正案都是“捆绑式”的出售
  
  ●修正案的形式问题应引起重视
  
  
  现在公开出版的单行宪法大致有如下4种文本:一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的报告,这种情况是在宪法颁布不久出版的文本;二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三是前面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四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没有附上历次修正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宪法文本?宪法原文和修正案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形式是修改后的法律的最好的文本?
  
  
  
  宪法的第一种文本有它的好处,便于读者了解掌握宪法的立宪原意和背景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有争议的问题,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是有价值的,但对一般老百姓没有太大的价值,因为老百姓往往可能只是查到某一条文就足够了,不想深究其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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