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
王磊
【全文】
●
宪法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
●
刑法每一次修正案都是“捆绑式”的出售
●修正案的形式问题应引起重视
现在公开出版的单行
宪法大致有如下4种文本:一是前面是1982年
宪法,后面是
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的报告,这种情况是在
宪法颁布不久出版的文本;二是前面是1982年
宪法,后面是历次
宪法修正案;三是前面是修改后的1982年
宪法条文,后面是历次
宪法修正案;四是修改后的1982年
宪法条文,后面没有附上历次修正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
宪法文本?
宪法原文和修正案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形式是修改后的法律的最好的文本?
宪法的第一种文本有它的好处,便于读者了解掌握
宪法的立宪原意和背景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有争议的问题,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是有价值的,但对一般老百姓没有太大的价值,因为老百姓往往可能只是查到某一条文就足够了,不想深究其背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