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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实践的[*] ──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

  
  
  W:“实际上,这个事我当事了,前几年,老婆子病了,花了我几千块,公款么,什么时候能短得下。”
  
  
  W:“穷户人家,你们照顾一下,……”
  
  
  B:“穷?真正穷得连饭碗也端不起,我们就不会来这么多的人,……”
  
  
 
  
  
  如果我们对这些道德化的具体论证加以简单的分析,就会发现原告一方的论证建立在双方都认可的两个理由上。其一、强调“公”与“私”的关系中,“公”优先于“私”。比如,反复强调信用社是公家单位,是为了“大家致富”,“不是为你一个人致富”,从而批评村民的错误思想,以为97年社会乱了,公家的东西就可以不还了。这一理由不仅是传统乡村社会里公认的道德准则,而且为社会主义新传统所灌输的“公家”意识和集体主义所强化。这无疑是村民所认可的道德准则,因此村民反复强调他还款的愿望,“公款么,什么时候还能短得下”,只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才拖了下来。村民不断地陈述自己的理由事实上强化了这种道德共识。其二、强调村民的贷款拖了十年,而且有钱不还,[16]所以原告无论采取怎样的催款方式,即使是采取带上公安、法院实行“依法收贷”这种在道德上似乎有点过分的、不尽“人情”的方式,也是仁至义尽了,是迫不得已,而且采取这种不近人情的方式其责任也在村民。正如A所说的,“现在这个样子是你逼的……。”此外,我们这些外来的调查者也被用来作为向村民施加道德压力的策略因素:
  
  
 
  
  
  G:“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也很少见,人家听了想搞社会调查了(意指我们是专门调查此事的社会调查者──引者),贷款要按时还了,你这个十来年不还,人家搞社会调查还想看看这是什么原因。”
  
  
  W:“我也60多岁的人了,不准备丢这个人,长来短个,说什么了,……原来也没当成球个意思,二、三百块钱么,一拖……”
  
  
 
  
  
  对于村民W而言,有钱不还贷款也许不是一件可耻的事,但这件事让外人知道却成为一件可耻的事,因为这涉及到整个村庄或陕北人的声誉。
  
  
  依法收贷无疑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事件,事实上法官最后也确实通过“法律的叙事”将此“制作”为一个法律事件,即案件(赵晓力,1997)。因此,催款的理由,即使进行道德上的论证,也可以采取与现代法律相匹配的道德论证,比如,教育村民应当做“守法公民”等等。而且这种做“守法公民”的新道德事实上在当地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运动的推动下,已经伸向村庄。[17]但是原告在道德论证中并没有采取这种新的话语策略,而是选择传统的道德观。这到并不是原告方不知道这种新话语或有关的知识,而是由于这一套知识或话语对于村民而言是陌生的,还没有为他所接受或认可。[18]在这一场景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原告方,其目的并不是向村民宣传或灌输一套新的知识,也不是想以此来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换句话说,他们的目的并不在于教育村民,而只是想收回贷款,因此,他们所选择的道德论证都建立在村民所熟知且认可的规范之上。前一个理由从“公”的角度强调应当还款,后一个理由从“私”的角度强调原告个人催款也是没办法了,用村支书的话说,“B是咱们本乡镇人,人也精干,多少不愿意惹人”,这次催款也是迫不得已。而村民也不得不采用同样的道德论证的策略来说明拖贷款的理由,而这样的理由无疑强化了原告摧款的合理性:
  
  
 
  
  
  W:“我原来准备今天就过来(指到乡政府去),你不信问他三叔,昨天黑夜我还跟他说要过去(还贷款),时间也长了,结果老婆子打岔,小子也家里没有,说过几天去。你们过来了,过来咱们商量解决,这么点事情……”
  
  
  W:“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
  
  
  W:“实际上,这个事我当事了,前几年,老婆子病了,花了我几千块,公款么,什么时候能短得下(着重为引者所加)。”
  
  
  正是通过这样的话语论证策略,原告反复不断地激活村民所认可的行为准则,从而营造一种使村民感到无论于“公”还是于“私”,无论讲道理还是论人情,都应当自动还款──即屈从于法律关系──的场景氛围。换句话说,原告方之所以使用道德论证的策略恰恰是由于在炕是开庭这一场景的主人与客人的社会关系中,他们拥有道德上于公于私都具有的合理性,这正是原告展开权力关系的策略。而这一策略的选择之所以有效,又是由于被告也承认这种摧款在道德上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原告方的策略选择恰恰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都共同认可的文化规则或地方性知识,这种规则建构非常复杂其难以说明,但它无疑存在着,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认识。[19]就该案而言,“人情”、“面子”资源或规则可能就是这种文化规则或地方性知识。
  
  
  2、场景关系中的“人情”和“面子”    在上述道德论证的说服过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A的角色。这起民事调解案的原告是B,但是从案件审理过程看,仿佛A也是原告,一开始就向村民W主张营业所的贷款。[20]
  
  
 
  
  
  A:“一共1300左右,营业所连本带利600,信用社的两笔,共700。”
  
  
  W:“哎,营业所的我已经还了”
  
  
  A:“你何时还的,把你的手续那出来。”
  
  
  W:“还了,当着王五叔的面还的,他是大队主任,他清楚着了,去年春上,是他引着信用社的一个人辇得来要我还的,我剩50块钱还是找王五叔借的,后来我给他还的,不信你找王五叔问。这还能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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