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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

  
  就我们的案子而言,要是没有村支书,谁又去找被告W呢?谁又能将其找回来呢?要是那天找不回来,这起依法收贷案不就泡汤了吗?当然,村支书的作用不仅仅是引路、挡狗和找人,更主要的是他帮助原告和法官将他们的意图传达给村民W,同时他有将村民W的信息传达给原告和法官,从而在双方之间主持着公道,将双方的分歧维持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村支书往来穿梭于原告、法官和被告之间,将各种权力关系编织成一张互动的网络,他连接着双方的沟通和妥协,一但双方出现了僵局或妥协将趋于崩溃时,他就出来努力来粘合分歧,求得事件的“私了”(赵晓力,1997)。
  
  由此,我们发现村支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末端的代理人,他不仅帮助法官和原告带路、挡狗、找人,而且把他们的意图传输给村民W,另一方面村支书又处于村民W对国家和法律的认识的顶端,村民W不仅透过他的反映来判定事情的严重性程度,以便调整抵制的策略,而且正是在他的庇护下,村民W才可能在“私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种种抵制策略,同时不至于使妥协关系破裂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村支书实际上是居于双方之间的“中人”,他处在维持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的节点上,更主要的是他在双方的知识或信息进行兑换的节点上,[18]他不仅是国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有关乡村社会之具体知识的载体(苏力,1997),而且是村民在应付国家管理时所需要了解的那些知识的载体。事实上,法官与被告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囚犯困境”中,村民W无法真正了解这一次的“依法收贷”和以前的信用社主任B的催贷有什么不同,因此他的策略依然是求饶和抵赖,而法官和原告也不清楚村民W会不会真得抵赖下去,毕竟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上上之策。而唯有村支书明了双方的真实意图,使双方实现妥协。因此,这场妥协是在村支书将村民W单独叫出窑洞,进行最后的交底之后,村民W才最终妥协了,去借钱还袋。
  
  就国家管理而言,它的组织技术对村支书的期待应当是一种杜赞奇(1994)所谓的“赢利型经纪”,即完全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但村支书的“中人”角色使我们意识到,国家权力的延伸或它对村支书的型塑受到了抵制,即乡村社会试图通过对村支书的影响或型塑来抵制国家的权力。而村支书的能言善辩、左右圆逢的话语技术,恰恰是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所型塑的自我技术(方慧容、李猛,1996)。如果说,国家的管理正是通过“自我技术”实现的(Foucault,1978;Foucault1982),那么对国家权力的抵制也是通过“自我技术”实现的。我们不仅在作为“中人”村支书这里看到了这一点,事实上,我们在前面分析G庭长的法律思维时就已经触及到了这一点。
  
  正是透过法官和村支书这两个在炕上开庭这一场景权力关系网络中的节点,或者说这两个通过自我技术来体现权力关系的“场所”(吉登斯,1994),我们看到一方面法官与国家法合作,在审判中实践着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他也在和乡村社会的情理合作,在调解中抵制着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法官通过其独特的案件制作技术将法律权力和政府的管理权力区分开来,体现法律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另一方面,法官在法律实践中又要努力将自己装扮成政府管理权力,或政府管理权力的一种,强化着法律对政府的依赖性。正是在法律、国家与乡村情理之间所形成的种种权力关系的不间断的斗争中,在它们最终的相互妥协乃至相互合作中,国家法从话语到实践一步一步地渗透到这块“法律不入之地”中。同时,也正是法律权力和政府管理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斗争与合作过程中,法律的权力强度在增强的同时也强化了它对对政府管理权力的依赖。
  
  
  
  结语
  “关系/事件”:法律社会学分析的新视角
  
  本世纪后半叶,西方正统的法律理论──以严格的形式理性法为核心、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依据的法律形式主义──受到来自各方面越来越强烈的批评,法律的目的性、灵活性、开放性和参与形,或曰法律的政治、社会导向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另一种不同于基于法律形式主义之严格判决的纠纷解决模式──调解──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受到了人们的青睐。[19]这样一种调解理论在进入当下中国的语境时,涉及到了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重视调解以实现“无讼”是中国本土的文化传统,而以判决为核心的法制无疑是从西方的法律传统中移植而来的。因此,调解问题很容易在中国从某种学理探讨转变为制度设计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之争,即当下的中国应当吸收本土资源,采取容纳调解在内的多元法律制度安排,还是全面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实现审判方式从“调解型”向“判决型”的转变。[20]其二,以司法判决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来布置、规划和推行的,而调解传统则一直保留于民间社会,因此,调解理论就和国家与社会理论勾连在一起。在这一理论背景上,黄宗智(1993)通过对清代司法调解的研究,主张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二者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就颇具有启发性,其意义与大陆市民社会论者一样,在于使我们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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