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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

  
  派出法庭之所以服从于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主是由政府与法院的关系所决定的,用B法官的话说,
  
  “我们的业务范围,一方面是为人民,另一方面还是为政府,咱们法庭、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公检法机关属于国家暴力机关,维护国家职能,所以上面有什么政策,我们首先要拥护呢,不能唱对台戏,如果唱对台戏,我们有些权限,乡政府没有的,乡政府有些权限,我们又没有的,容易对立,如果一对立的话,容易发生纠纷,我们这方面的权力他们得不到,他们那方面,我们也没办法。如果那么一出现的话,以后工作就彻底没法开展了。”
  
  如果这种关系用更为规范的话语来说,就是法律要服务于政府的中心工作,法律要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正是在国家与法律的这一关系中,我们发现法律并不象我们在书本上或条文上所说的那样是超验正义或公平的化身或体现,而且国家进行管理的工具,它构成了国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这种管理技术依然继承了古代的“宽猛相济”的思想。一方面,法律如同警察一样是一种“吓唬”的工具,一种暴力的工具[13];另一方面。我们发现法律又如同家长一般,苦口婆心,化解纠纷[14];而同时,法律又通过种种现代的法律话语和法律技术将自己区别于前两种管理技术,树立自己的、超越于政府权力的公正形象[15],而国家也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话语来为自己的日常管理提供合法化的理由,法律使得一种“利用合法与非法之间差异的政治经济管理成为可能”(Foucault,1980)。由此,我们才能理解在这一民事调解案中,为什么原告和法官都反复强调“依法收贷”(强世功,1997b),在此,法律作为一种符号权力创造了一个世界(Bourdieu,1987)。国家的管理正是在这一世界中,利用法律可能呈现出的种种不同的面目,才得以平滑地运行。
  
  
  (二)、管理的“组织技术”:作为“中人”的村支书
  
  派出法庭服从当地政府的工作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法律乃国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这也是由法庭的实际处境所决定的,尤其是法庭的经费紧张,需要政府的接济。也就是说,当政府的工作需要法院配合的同时,法律权力的展开也需要政府管理权力的支持和配合,我们暂且不说法庭经费不足时乡政府有可能给予帮助,法庭要盖办公室时乡政府可能批一块好地皮等等。[16]更重要的是法律权力的实践,也往往需要政府管理权力的协助。
  
  无疑,法律权力的管辖范围与政府管理权力的管辖范围是一样的,但法律的权力能力或法律的支配强度自然是无法和政府管理权力相比的。这不仅是因为法律进入乡村社会是一件相对近晚的一件事,人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远远比不上对政府部门的熟悉程度,许多纠纷并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政府部门来解决。更主要的是法律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密度远没有政府的管理密度强,这不仅体现在乡村社会的法律事务远远要比政府的管理事务要少,更主要的是法律控制所赖以实现的物质技术也比不上政府管理所依赖的物质技术。如果说国家的权力由于“地域的中心化”而依赖于“基础结构性权力”或“符合逻辑的技术”,诸如分工、信息、通讯和交通等等(Mann,1988),那么,我们发现这种“物质技术”本身就是权力的一部分,它镶嵌在国家管理的理性化的逻辑之中。
  
  我们所调查的B镇派出法庭在物质技术方面非常落后,没有电话,更没有汽车。出门不是骑自行车就是步行,更何况在它的管辖范围里,许多地方还没有公路。这一切都妨碍了法律权力的向下延伸。但是正是由于公路、交通工具这些物质设施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因此,物质技术的不足完全可以用国家权力的组织技术来替代。因此,法庭的“送法上门”就与政府的“下乡”一样,成为重建国家与乡村之局部性权力关系的手段(苏力,1997),即用一种“组织技术”或“身体技术”来替代“物质技术”。和政府的管理权力相比,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并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下延伸的组织技术──作为政府管理权力之基层触角的村级管理机构。
  
  因此,法律权力的实践往往要借助政府管理权力的渠道达致其目的。尤其是要借助于政府管理权力的基层触角──村级管理机构。对于村支书或村主任而言,他们熟悉的是政府的管理权力,法律权力与他们作为基层政府的管理权力的代理人是没有关系的,除了涉及到他们个人的案件,他们可以根本就不用理会法律权力。但事实上,法律在乡村的生活中由于常常配合乡政府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法庭是与派出所一样的乡政府的暴力机关,因此,村支书或村主任才会象接待乡镇领导一样来接待法庭的G庭长。而法庭为了借助管理权力的触角来加强其在乡村社会的支配强度,不得不强化其暴力的一面。因此,这此催款不仅专门带了派出所的民警,路上还顺便给村支书带来乡政府的工作安排,[17]更主要的是G庭长一定要找上村支书,通过村支书将法律的权力传达到村民W。正是通过村支书这个权力枢纽或变压器,法律权力才从对整个社会的逻辑上的支配转化为事实上的支配,法律才从一种宏大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对当事人的实际控制,法律才触及它所要达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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