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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典

  虽然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既然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那么国家的意志必然体现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一方面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所以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促进政策形成等。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不能要求公民为维护私法秩序或促进政策形成等公益性目的进行诉讼。[17]
  三、结 语
  民事诉讼价值与目的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统一实现是通过正当程序体现出来的。在现代法治社会,“正当程序”既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又能够制约法官滥用权力,[18]从而既满足当事人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要求,又满足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要求。这正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内涵和要求,法治国家是平等保障国民权利的保护型国家和以法律合理规制国家权力的立宪型国家。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民事纠纷,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在满足本土化的同时,积极对待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现象;并且,在保持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充分合理地吸纳现代科技。[19]
  
【注释】  有关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请参阅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94页。
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完成审理行为及审结案件的权利。
服务贸易总协议第6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49条。
程序公开原则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开”,特别是要使法庭辩论程序得以真正实在化,须确立具有真正约束力的辩论原则(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同时,还应当充分沟通集中审理与公开审判之间的互动关系,因为在法庭公开集中审理的场合,一般国民(旁听者)常常更可能直观地理解案情全貌及审判的全过程(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第300-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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