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典

  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既存在着一致,也存在着冲突。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法律和诉讼的最高价值是公正,因此在维护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然而,各类案件平均占用司法资源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对于简易案件尤其是小额纠纷,更应当强调运用简易程序予以及时解决。从而,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公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当事人应得的程序上的尊重或者说对当事人程序性人权(程序基本权)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同时,实体法往往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关系,但是与实体法不同,民事诉讼法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规范,而且还要建立降低诉讼成本或提高诉讼效率的机制。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即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二)民事诉讼实体价值(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是指公正地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目的。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是评价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解决纠纷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等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所谓的诉讼公正,通常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民事诉讼中,出现违背实体价值的判决和做法,将成为上诉及再审的理由。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一致性是主要方面。通常情况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自由和充分地陈述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辩论,从而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通过正当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正当性。
  然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主要缘由是诉讼程序有着安定性的要求,同时还得谋求真实和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均衡,以及为了维护更高的利益而不得不放弃真实等等,从而难以达到案件实体事实的真实。谋求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的统一,是在维护程序价值的前提下来妥当实现实体价值。比如,为维护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必须严格遵守判决的既判力,但是因此而过分牺牲个案正义也是不合理的,所以若发生作为判决基础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情形等等,则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
  如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现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而实体价值则与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实体法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实质上,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即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就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