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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法典

  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要求相关缔约方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3]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的裁决应根据各方有机会了解的证据,“最好应用书面文字形式,并陈述理由”,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至少是)争议各方”。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或要求是:
  (1)程序公开(审判公开)。程序公开要求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公开。诉讼或审判除应当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当强调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审判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公开(案情、审判人员、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公开)[4],而且还要求实质上的公开,即法官对其形成和做出判决的过程和理由应当予以公开、明晰地阐明,法治国家原理要求法院应当承担附裁判理由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明确合理规定程序公开的例外,以免侵损公开审判原则。
  (2)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同自己审理的案件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法官的中立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尽可能避免法官在诉讼中作出偏袒裁判。不过,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仍不周延,因为同样恶劣地对待当事人显然不是给他们以正义,所以应当明确当事人是诉讼程序主体。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
  (3)当事人平等。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该原则强调在平等的环境中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赢得诉讼。该原则不仅强调当事人之间实体利益的平等保护,而且还强调当事人之间程序利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平等维护。[5]
  (4)当事人程序参与。若从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角度来说,[6]当事人程序参与体现了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当事人程序参与权是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均有所体现。其基本要求和内容是:其一,双方当事人有权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即接受程序通知权;[7]其二,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即诉讼听审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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