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冷冰冰的计算可能吗?即便我们完善了计算公式,使公式本身充分考虑各项应当考虑的因素,我们就可以照此公式进行合理、有效的计算吗?法院若要真的进行计算,如上文所示,起诉权、社会效益、良知和公益心不应该不予以重视,但是,这些真的能够转换成一种可以用来计算的具体价值吗?起诉权、良知和公益心都蕴涵着人类丰富的、火热的情感,都不是冰冷的算尺或者计算器可以度量的。而社会效益的度量即便是可能的,也并非法院能够精确算出的。法官在审理、裁判个案的时候,或许有对裁判结果的社会效益的模糊预期,可是,若要求他或她进行精准筹算以便为是否受理案件提供依据,那绝对是强人所难。更何况,在立案之前计算社会效益,似乎还是要犯下颠倒程序、起诉和胜诉不分的错误。
由此,“对五毛钱官司说不”所体现出来的那种计算思维是难以成立的。可是,在避免“把洗澡水和婴儿一起泼出去”的同时,我们还是应该对“洗澡水”作出有效的处理。法院担心小额侵权诉讼的提起者滥用诉讼权利、致使司法资源浪费,也不是一点事实依据和道理都没有。其实,针对当前小额侵权诉讼浪潮兴起之际,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完全可以进行一定的程序改革,以解决可能的滥诉问题。现实中,存在着某些具有下述特点的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被告愿意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张,或者愿意接受原告部分主张而不愿意接受原告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或者完全不合理的主张。对于这样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基础上再设计出一种程序。为了避免司法解释明显修改法律之嫌,可以把它诠释为属于简易程序范畴。至于程序的具体规则应该如何设计,可以留待进一步讨论。但是,这个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可以马上作出一个即时的判决。一方面,对于那些提起的确实是小额侵权诉讼的人而言,无论其动机是出于公益、良知还是出于赌气争胜,这个程序可以很快地解决问题,满足他们的心愿。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提出小额诉讼请求的同时索要无法律依据或完全不合理的赔偿费用的人而言,法院的即时判决可以满足他们的部分诉讼请求,同时也判决他们在某些主张上败诉,并责令他们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如果法院存在这样的程序机制,并有效地运行,我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就不会出现或者只是极少出现无理索要高额赔偿费的滥诉情形。毕竟,即便最后得不偿失也要投入时间、精力的人,还是属于极少数。法院也可以借助此种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维护并支持当事人可能具有的良知和公益心,更加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