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计算
通过“不立案”的方式,把所谓的“小额侵权诉讼”拒斥在法院门外,有着乍看上去说得过去的理由:不能为了个别人芝麻大的小事或者赌气争胜,而总是大把大把地花纳税人的钱、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何况,有些当事人借媒体炒作,实欲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可见,法院在这里进行的是一次个案利害得失的计算,在计算公式的两边分别是个别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利益和司法资源。
从一定角度看,法院的苦处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们经常在理念上把法院视为执行正义的地方,可是,法院并不真的是不食五谷杂粮的正义之神。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让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都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而在时间、精力支出的背后实际就是金钱的耗费。若法院屡屡被纠缠于所谓的“小额侵权诉讼”,似乎不仅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关乎法院自身的“生计”。毕竟,每个案件征收的诉讼费用,并不见得都能弥补法院为审理案件而付出的成本。
然而,法院经过筹算之后,以不立案或者慎重立案(“对五毛钱官司说不”只是形象的表达)作为应对小额侵权诉讼的方式,却失于理智的、缜密的思考,并且使计算本身显得冰冷、残酷。
首先,什么是“小额侵权诉讼”?对小额侵权诉讼应当慎重立案,这一观点若要在司法过程中践行,就必须澄清小额侵权诉讼的范围。而且,只有澄清范围,方能使计算公式一边的个体利益得以确定,计算才能有效地进行。那么,小额侵权诉讼,究竟是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划定标准,还是以当事人最后胜诉可以获得的金额为标准?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佘律师一案的处理情况来看,其隐含地是以当事人最后胜诉可以获得的金额为标准,因为佘律师毕竟提出了两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的诉讼请求。问题由此产生了。立案庭的职能究竟是审理案件实体上的是是非非呢?还是仅仅局限于认定案件是否属于司法审理范围和本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立案庭尚未立案就审理案件实体上的是是非非,在司法程序上是否也比较荒谬?假设我们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来确定什么是小额侵权诉讼,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纠纷当事人像佘律师那样,在本来应当属于小额请求的基础上任意索要高额赔偿费用,以至于出现许多表面上的“高额侵权诉讼”。
其次,法院的计算公式合理吗?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即使我们可以比较明确地划定小额侵权诉讼的范围,也仍然存在一个计算公式本身的问题。第一,当事人的起诉权在这个公式里有没有一席之地?在倡行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一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者限制。法院也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而禁止个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起诉与胜诉并非一体之事,起诉并不一定保证胜诉。但是,若起诉权都要受到剥夺或者限制,那么,就连一丁点的胜诉机会都没有了。那么,起诉权价值几何呢?法院针对某些小额侵权诉讼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有没有把起诉权的价值计算在个体利益一方呢?“小额诉讼请求+起诉权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司法资源呢?第二,小额侵权诉讼的社会效益在这个公式里要不要得到体现?尽管有的媒体称,“此类纠纷大多是为一点小事,或者是为了赌气争胜”,然而,我敢断言这个“大多”是凭印象得来的,而根据本人的印象,媒体所报道的小额侵权诉讼多数还是有相当的社会效益的。前不久,有消费者状告农夫山泉的制造商,认为其广告“农夫山泉有点甜”是虚假的,而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仅仅是1元钱,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请求。谁会说这个诉讼没有社会效益呢?社会效益要不要加在“小额诉讼请求+起诉权价值”一边,从而使得计算更加细致、更能让司法资源(纳税人的钱)花得值?第三,当事人的良知和公益心要不要计算?我相信,肯定有那么一些人提起小额诉讼的动机是出于纯粹的自我利益,但是,我也相信,那些真正提出小额诉讼请求、不过分索要高额赔偿费的人有着比较强烈的良知和公益心。因为,如果给他们算一笔帐,起诉可能对他们是不划算的。他们请求的仅仅是1元或者10元,但他们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去写诉状、出庭,甚至面临一旦败诉就得交比其请求金额更多的诉讼费用的危险。目前报道出来的小额索赔诉讼,多是对法治和权利的实现有着助推作用的。如此而言,若以节省司法资源为由,对小额侵权诉讼说不,会不会扼杀、压制人们的良知和公益心呢?在这个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难道连司法都要去挤压良知和公益心生存、发展的空间吗?于是,在这个公式的一边,是不是应该为:“小额诉讼请求+起诉权价值+社会效益+良知、公益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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