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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的阶段中丝毫没有让步,根据土耳其法律体系西方化,满足团体的需要,他的改革也直接给土耳其带来了一个崭新的变化。奥斯曼阶段简单的接受行动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之间根本的区别是思想的不同。1856 年的《法国刑法》,曾被奥斯曼政府在《刑法决定书》中接受时,在前言中有一个情况是被明确的:接受的西方法律思想,但是拒绝在法律中占地位。因为在使用中仍然依照的是穆斯林法典。就这样,阿塔图克在法律改革中拒绝了这种让步。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从法律系统基础方向上做出了最重要的变化。民族主权概念的法律基础被接受了。现代共和国法律的标准,最基础的概念就是国家主权。这个理论显示的是:法律的基础原则是连续性的。就是这样,和共和国相适应的法律基础原则的概念变化开辟了这个范围内真正的理解上的一法律的改革之路。  
  主权在法律的观点上有两个含义:说明对外的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从内部的观点上,在主权政府国家界限内,没有组织一起分享,不可转让、不结盟的, 决不超越时间的一个权威。只是,这个权威不是随意性的,和法律原则一起,首先是在宪法的范围之内。一个国家才拥有主权的绝对性和合法性。这样一来,管理者仅仅拥有使用权。随着土耳其解放战争一起产生的一个明确民族主权的概念,1921年1月20日开始生效的全部宪法将民族主权放在了第一位。今天土耳其宪法6条有:‘是独立自主不结盟民族’的条款。
  2,阿塔图克法律的改革和政教分离
   废除宗教统治,实行政教分离, 这不是把宗教机构完全的拒绝,而是取消了日常生活中宗教压力。政教分离原则是土耳其法律改革所形成最直接的结果。和这个结果一起形成了政教分开的形式,政教分离是土耳其法律规定中的阐述,再没有了宗教和政府工作一起,也没有了政府国家和宗教之间的争斗。阿塔图克的观点是:政府和宗教是不结盟的.,二者不能相辅相成。奥斯曼时期,对外国法律的接受行动就已经开始了。这种接受是在奥斯曼时期内忧外困的情况下所作的不得已的改革,但是,在宗教的影响下,改革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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