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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从根本接受的行动到被接受的西部法律,有以下的过程:
  土耳其共和国的成立后的最初阶段,成立了《民法》和《债务法》制定委员会。在研究了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民法系统之后,组成了由国民代表,教师,法官和律师为代表的26人法律委员会:认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国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将瑞士民法翻译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个月后于1926年10月4日生效。随着民法的颁布,《土耳其债务法》也在这个前后,将《瑞士债务法》翻译颁布了。
    《土耳其刑法》,和1889 年《意大利刑法》被考就后,3月1日被接受了。 《贸易法》在1926年5月29日被接受并与1926年10月4日生效。1850 年法令以更新贸易为目的以1916年准备的一个计划中得到了灵感。《诉讼法》作为样本并与1827年10月生效。《刑事诉讼法》在1877年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样本准备后,于1929年8月20日生效。 《海商法》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在1929年5月13日被接受。《执行法》以瑞士的执行法为样本,于1932年生效。
    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不仅仅是对西方的简单的接受。在实行管理中仅仅是简单的接受,对改革是不够的。.外国法进入土耳其实际是在1839奥斯曼时期的法律化行动中,但是所依靠的和西欧法律化的原因不同。 西方法律不是建立在宗教之上,不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仅仅是简单的接受,是不够的。所以当阿塔图克在改革中,不仅仅是拿来了西方法律,而且改革了土耳其文化。比如:在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开始,规定所有进大学的妇女必须揭开头巾,不得蒙面纱,这对于一个有千年宗教史的穆斯林国家,阻力是明显的。这个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从那时的资料看,很难想像这是一个穆斯林国家,纯欧化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使土耳其向现代化进程上走得更快。
    阿塔图克法律改革的基础中和奥斯曼阶段的接受行为是有完全区别的,他以民族自主和宗教分离为原则。阿塔图克改革的基础,是法律和使用现代西方法律的理解与被接受。这理解的首先原则是:现代法律思想原则产生时,是超乎特别一般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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