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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政教分开化: 阿塔图克认为实行管理不是依靠上帝的力量。团体的需要所建立政教分开的法律体系被接受。因此,为了能使用政教分离的法律系统,理智和真实的接受西方法律系统也就在所难免。
    没有旧法律的的需要: 从1839年奥斯曼时期到现在西方法律生效之前,一直使用的是伊斯兰法典,伊斯兰法律破坏了国民之间的平等原则,确定了森严的等级制度。没有司法公正,仅依靠宗教教义和信仰的一个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一次世界战争期间,以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为目的法律委员会成立了。但是到1926年工作委员会仍然没有得到一个肯定的结果。 因此,阿塔图克,走向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体系改革之路。
    建立法律联合的需要:土耳其的非穆斯林,从法提•苏唐•穆罕穆德时期到现在适用教会集团的法律是自然的。1926 年以西方法律为源泉的刑法和民法被接受以后,在土耳其生活的非穆斯林也适用相同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联合建立使公民之间没有了宗教的区别,不因为宗教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政治原因: 新土耳其和西方统一的目的,对西方法律的接受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 因为,在这个帮助下和西方审判组织和团体彼此之间更容易接近。正是这个原因, 我们可以说: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同时也是一个文化改革。
    西方法律的接受:和外国法律所要接受的法律规定,法律概念,法律理论是一体的。首先是:接受外国法律的长处,取自己的需要。接受的法律基础,是缩短国家之间的距离的最有效的手段。土耳其的改革行动中以外国法律规则全部被接受为特征,也就是说:西方法律体系的特征就是土耳其共和国的法律体系特征。
    1926 年和以后的阶段中,《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经济法》法律条文接受西方法律的原则,在法律的传统适用上开始接近现代适用的法律决定。接受西方法律系统是土耳其走向文明的一个工具。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仅仅是为了西方化 ,也是土耳其迈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和闪光点。就是这个原因,西方法律的被接受的同时,也向土耳其民主化进程中跨出了很大的一步,有些法律规定比西方民主进程更加先进。比如:给予土耳其妇女政治权力。同时,土耳其妇女在1933年中可以参加村民团体选举,1934年可以参与国民代表选举,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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