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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商 誉 权

浅 析 商 誉 权


李四海


【摘要】商誉的问题首先出现在经济学界和会计学界,实际的经济活动使得法律界不得不正视商誉。商誉的主要载体是工商业标记,但通过现有权利体系主要是对工商业标记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商誉拥有者的商誉权益,设立商誉权是有必要的。关于商誉权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但通过对设立商誉权的目的与商誉权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固守传统的民事法律权利分类,商誉权应归于人格权,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释或者妥善解决的。
【关键词】商誉  商誉权  工商业标记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并购大量涌现,商誉的重要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商誉权也成为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设立商誉权必要性;2、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本文也正是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从商誉说起
  什么是商誉?商誉是商人基于良好的经营而取得的营业信誉,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它与营业场所、商品名称和商标密切联系,但其本质表明商人与其顾客的关系(出处一)。 商誉指企业信誉和交往关系所带来的利益,商誉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是通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长期诚实工作建立起来的(出处二)。 由此可见商誉是商事主体基于自身经营实践及其工作人员的长期的努力工作而获得社会(主要是其顾客和客户)的正面的肯定的赞誉,包括商事主体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风格、商业道德以及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它在本质上是商事主体与其顾客在经营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信任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商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它是商事主体参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因此,商誉一方面与商事主体自身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能够给商事主体带来经济利益。
  由于商誉都是无形的,工商业标记天然地成为商誉所依附的主要载体。工商业标记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巨大的经济价值被人们熟知,但是有一点必须澄清一下:这只是表面现象,工商业标记是特定商事主体或其商品服务的标记,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商誉多集中在标记上,它反映着经营者的商誉,是商誉的主要载体,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来源不是对其自身的利用和支配,而是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商誉,它不产生商誉,它只是储存商誉价值的载体。商事主体花费大量的金钱围绕工商业标记做广告、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并非增加了工商业标记的价值,而是提高了商誉的价值,这种价值通过商誉的载体——工商业标记体现出来。所以工商业标记不过是商誉价值的所依附的符号,而非价值本身,工商业标记的价值只是商誉价值的反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标”与“本”、“流”与“源”的关系(出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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