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的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并不是因为先已知道了他们会产生它们所欲求的后果。”“‘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是所以获得成功,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而是因为它们增加该行动者所属于的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岁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能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哈耶克,1973:16)
按照邓正来的解说,在这几种知识关系中,哈耶克是从个人对社会知识的“无知”关系出发,才真正开始建构其社会理论的。“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换句话说,哈耶克早期发现的是分立的个人知识与“市场”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人与人之间在知识上的分立或分工,要求一个分散决策的市场制度来对这些知识进行有效的利用,而中央计划体制只会利用其中的很少一点知识,很多个人在特定时空下具备的知识被弃而不用,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和无效率;而他晚期发现的则是,由于个人对他人、对自己、对社会的知识的“无知”,他只能依赖某种“社会行动规则”才能行事,“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动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经济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它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因为在哈耶克看来,遵循社会行动规则,‘把我们从这样一种麻烦中解救了出来,即在某些问题每次发生时都对它们进行思考的那种麻烦’”。也就是说,遵循社会行动规则有助于我们“俭省”地行事,哪怕我们不知道这些规则的存在理由,甚至对遵循它的后果不能确定时也只能如此,因为如果每件事都要“先知而后行”,我们将寸步难行,况且有些知识从其性质上根本就是我们无法完全、确切地知道的,它不是非理性的,而是理性不及的。
三、自由的首要性
参考《自由秩序原理》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从这样一种承认无知的知识论出发,哈耶克确立了自由在所有价值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自由秩序原理》德文版的序言草稿中,哈耶克说“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是大多数其他价值的渊源和条件”,但经过慎重考虑,他却把大多数改成了所有,“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它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页13)。这是因为,不但分立的个人知识之一前提要求人们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自己的决策,而且在个人面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的必然无知状况下,个人也必须自由的通过遵循默会的行为规则来应对,自由不光意味着个人对个人知识进行理性的自由运用,而且也意味着个人对无知的未来复杂态势的进行一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应对。人不光在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时候需要自由,而且在不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时也需要自由。“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自由秩序原理》),强制他人,试图以自己的知识为他们做出决策,不仅意味着对他人的独特的个人知识的漠视,而且也漠视了所有个人对他人、对世界的具体特定情形的无知这一前提。极权主义、历史主义都是建立在这种理性的僭妄和致命的自负上的。极权主义认为某些人、某些团体是无所不知的,而其他人是一无所知的群氓,所以应该由元首、精英和精英组成的政党和政府决定其他的人选择和命运,认为自己是设计师、建筑师,而他人则是工具和零件;历史主义认为自己洞悉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科学规律,而认为他人应该放弃对未来的预测,只认同自己的预测,按照自己所设计的康庄大道,迅速到达彼岸。但历史主义不知道,我们现在所生存于其间的社会,是我们行动而为某些人设计的结果;而我们的未来,除了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还取决于我们现在还无法清楚地知道,甚至我们永远不可能全部知悉的无穷多的变故,把人类未来的赌注,只押在一种预期、一种信仰上面,是一种巨大的令人不寒而栗的冒险。
为什么思想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是重要的?为什么思想、表达和信仰地自由不以正确为前提?这时因为我们根本不可能发展出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是唯一和永远正确的,可以作为判断其他思想、表达和信仰的标准。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如果敢于声称自己是唯一和永远正确的,那它就假定它已经洞悉了人类和世界的全部秘密,这样一种假定很容易被推翻,只要我也能够自由地提出一个它还没有洞悉的,那怕只是我个人的秘密,而这种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自以为的正确,并不能成为判断其他思想、表达和信仰的自由的根据,就是因为必然无知的存在这一事实。
知识分子在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常犯的错误有四种,一种是人为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以思想、言论和信仰的正确为前提,而这里正确的标准往往只是知识分子的标准,这表现为科学主义的狂妄,比如人为某种信仰因为不认可现存的自然科学知识,所以是邪教,比如人为商人的言论(商业广告)不受保障言论自由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错误是没有看到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关系,往往在反对政府对言论市场的管制的同时,却支持政府对商品市场进行管制。科斯发现,“在联邦无线电委员会(现改为联邦通讯委员会)成立后的45年中,新闻界对此政策几乎从未表示过异议。如此渴望摆脱政府控制的新闻界竟没有努力为广播事业争得类似地自由。”(《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现在则表现为某些知识分子呼吁政府对互联网上自己所不喜欢的信息进行管制。但是,这些知识分子没有看到,政府对新闻、出版、教育和互联网的管制,除了危害到商人们的经济自由,同时也减少了和限制了知识分子的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而知识分子又在分工体系中是依赖思想、言论、新闻和出版的市场谋生的,这一管制还减少了知识分子谋生的机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权。因此,某些知识分子对管制思想和言论市场的支持,就像某些商人勾结官府设置市场准入一样,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对竞争的惧怕,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论是否是真理的不自信。一些知识分子要么是对自己的思想没有信心,要么是对自己表达自己的思想的能力没有信心,出于对竞争的惧怕,所以才要求政府出面宣布自己的正确,和他人的错误。然而,就像并不是符合政府要求的产品才是市场欢迎的产品一样,思想和言论是否正确,也并不能依靠政府的认可,而是要经历思想和言论市场的没有止境的竞争。这样的知识分子只有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开始被政府所不喜的时候,才开始为自己呼吁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但常常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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