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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

  在国外医生、律师、会计师都被统称为专家(expert),专指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高超专业技能和执业道德的人群。同时,他们又都是自由职业者,即凭借自己对某一行业较深的造诣,可以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寻求最适合自己的发展契机。在发达国家,医生兼职是合法的,但要在严格的管理下进行。美国医生以州为单位注册,只要经过合法注册,就可以同时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服务。日本允许医生在每周拿出一个工作日到院外行医。同时,国外相对完善的医疗与保险制度,能够从法律上堵住医生兼职的各种漏洞。在美国,医院在聘请兼职医师时,要经过医师协会的批准,比如某医院要聘请心血管科的专家,医师协会必须对该医院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方面进行相关调查,达到要求的才会获准聘请兼职医师。医师协会对兼职的医生的资格设定一个标准,包括技术和道德标准。医师协会应建立兼职医师随访机制,每年实行年检。随访的内容包括对每个兼职医师的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症率统一考评,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假如不合格,医师协会可随时取消其兼职资格,从而保证兼职医师的医疗质量。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这是国外医疗市场管理的一种新的趋势,同时,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了社会资源,也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应看到政策放开可能会带来的问题,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修订中应明确:①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考评。明确具有7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对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考评,允许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兼职执业,且每名兼职医师最多在邀请他的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进行兼职执业。医师协会应每年进行兼职医师的年检考核,凡是治疗成功率、死亡率或并发症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均不予年检。②设立邀请医疗机构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可以邀请兼职医师的医疗机构条件,比如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兼职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③由执业医师协会要求兼职医师和医疗机构签订兼职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④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应由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代缴,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兼职医师有偷漏税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建立“执业医师终生禁业机制”,增加医师职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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