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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

  所以,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②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③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④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⑤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
  三、 亟待规范“医生走穴”行为,建立有序的“兼职执业”制度
  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允许医生兼职并不等于医生可以“走穴”。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现象,被人称为“走穴”。根据《执业医师法》十四条的规定,医生未经过单位,在其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医生“走穴”现象有其正面的作用。首先,我国卫生人力资源不平衡,病人多、名医少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医生 “走穴”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偏远地区的患者得到高水平的诊治。其次,医生“走穴”,提高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但医生“走穴”也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首先,医生“走穴”治疗的病人,大多是小医院治不了或者治疗不理想的病人,难度一般较大,但基层医院的手术条件较差、人员配备良莠不齐,“走穴”的医生对院内情况不了解,这都无疑增加了医疗的风险。其次,大医院紧急抢救很多,倘若专家频繁“走穴”,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延误就治。第三,基层医院为增加收入,积极请名医出诊,但又不负责“走穴”医生该缴的所得税,致使偷漏税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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