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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

  [KEY WORDS] doctor law; examination of doctor; enrollment of doctor; pluralistic doctor.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执业医师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意识到有些问题应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一、 政府放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发达国家多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的一些行业执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也已逐步从政府交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政府从行政许可的主体转变为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的对象由无以计数的医生转变为各地、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其对医生的执业行为有直接监管、事前监管转变为间接监管、事后监管。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如果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可见,我国正逐步从 “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在医师执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中仅有第七条的一句,即“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笔者建议在《执业医师法》中独立设定“医师协会”一章,同时规定: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医师和医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②医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医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医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医师协会。③医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④医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医师协会。加入地方医师协会的医师,同时是中华医师协会的会员。⑤医师协会会员按照医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⑥医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保障医师依法执业,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医师工作经验;组织医师业务培训;进行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医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按照章程对医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二、 完善执业医师考试、注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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