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被害人与法官的关系

  被害人提交影响陈述的一般程序为:一旦被告人被通过有罪答辩或者审判的形式被认定有罪,接下来就进入量刑阶段。被害人可以填写一张被害人影响陈述的表格(参见本节附录中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典型表格模式),提交给法官。在法院量刑听证程序中,被害人可以出席,诉说犯罪对自己造成的种种危害。法院根据犯罪的危害,犯罪人的可责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最后作出适当的量刑。
  被害人通过影响陈述的方式对法官量刑施加影响,其实践效果总体上是良好的,增加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的满意度。 例如,在南澳大利亚的调查显示,由于被害人影响陈述使法院关注到犯罪的实际影响,有2/3的被害人赞成这一做法;在加拿大的调查表明,大部分被害人发现完成一份影响陈述是一次非常积极的经历,他们对刑事司法的评价除此之外还主要依赖于对诉讼进展和各阶段决定知情权的实现情况;在美国1989年对检察官、法官、缓刑官员的电话调查显示,对于被害人对于量刑的影响上,缓刑官的答复产生了一个积极的转变:“我们每天对付犯罪。通过联系被害人看到了犯罪的另一面。它使量刑变的更个人化,这必须在[法官]的决定中反映出来。”大多数法官赞同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原则,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影响陈述提高了司法的质量。
  调查显示,被害人向法官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的主要动机有:56%的被害人主张严格的量刑,12%的被害人寻求法院的赔偿命令,15%的被害人寻求感情释放,17%的被害人寻求其他许多目标(也包括要求轻判犯罪人的)。按照俄乐兹(Erez)的观点,如果被害人的期望不是很高的话,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而“阻止其表达,就是否认了被害人在其自身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发挥的必要作用”。 在总体上看,大多数的调研结果基本显示,被害人影响陈述虽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被告人较为严重的刑罚,但并没有背离量刑的目标;法官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影响陈述不存在操作上的问题,也没有来自辩护方的挑战。总之,通过允许被害人参加量刑程序,向法官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做法,其最大好处就是增加了被害人的满意度,使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得更全面,所作的量刑也更准确。
  (二)被害人影响陈述在中国的适用
  在当前中国,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情况所作的叙述,它是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
  把我国“被害人陈述”与国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相比较,具有以下四点差别:一是适用主体不同,我国的被害人陈述只能是被害人本人作出,而国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在被害人死亡或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起近亲属作出;二是内容不同,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范围要宽一些,它不仅包括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还有对于犯罪人揭发和控告,而被害人影响陈述主要是关于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方面;三是动态性不同,我国的被害人陈述必须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收集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而且并非被害人所有的言辞叙述都能成为被害人陈述,它只能是被害人亲身感受或经历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实际上是一个追溯案件历史的静止过程,被害人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所获知的案件事实以及被害人对案件情况的推测、判断等,不应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一部分,而被害人影响陈述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已经产生,也可能正在进行,还可能在将来才形成,是一个带有较强变化的运动过程; 四是适用阶段不同,被害人陈述不仅可以在审判阶段向法官做出,而且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向警察、检察官提交,而被害人影响陈述主要适用于法院量刑阶段。并且,侦查人员和检察官作为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或者审查起诉行为,可以直接询问被害人,由此得到的笔录内容就是“被害人陈述”,法官在庭审调查中,正如前文所说也可以直接向被害人“发问”。总之,我国的“被害人陈述”主要是作为“证据种类”之一规定,而国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更强调对法官量刑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