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


严仁群


【摘要】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两个案例表明我们忽略了或不愿接受行为不当这一更为重要的惩戒标准,却又常陷入那种惩戒禁区。

【关键词】美国 法官惩戒 行为不当 惩戒禁区
【全文】
  美国联邦和州各拥有两套法官惩戒制度,一是法官弹劾制度,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二是司法惩戒制度,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①除联邦弹劾制度外,我们对其他惩戒制度(尤其是更具研究价值的州惩戒制度)较为陌生。对这些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一、 惩戒的基础性标准:行为不当
  约80年前,芝加哥的一个联邦法官接受了某协会提供的专员职位,但又仍担任法官,因而兼得法官年薪和专员年薪。此事促使美国律协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行为准则。②该准则后为1972年制定的模范司法行为准则所取代。③此外正式采用的还有1990年的版本。由于模范司法行为准则已为多数州及联邦司法会议采用,所以,它名为模范法却在大部分司法区内实际具有了效力。它是全美评价法官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主要依据,也是惩戒法官的基础性依据。
  模范司法行为准则共有5项基本准则(每一准则之下有若干具体条文及注释),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在职业行为方面,法官不得为党派利益、社会舆论所左右。所有言行(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都不得表露出偏见。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调解、和解之目的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官通常不得与当事人、律师单方接触。必须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司法事务。法官有义务主动披露可能会因此而被要求回避的事由,即使他自己认为此事由并不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
  在非职业行为方面,法官的所有职务外行为都必须避免招致对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怀疑。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出现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公共会议中,也不得与这些机构的人员接触商谈有关事务。法官可以因进行职务外活动而获得必要补偿,但补偿应是合理的,不影响其正当履行职责,且应就此作详细报告。除法律明定的情形,或参加为改进法律、司法管理而举办的有关活动外,在职法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政治活动。
  从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见,它们实际都是对准则2——“法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避免不当和看起来不当”——的细化。所以,准则2实属模范司法行为准则的灵魂性条款。它为美国的法官惩戒确立了一个基础性标准:“行为不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