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注释】 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See 15CFR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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