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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惩罚观的历史回忆

对法律惩罚观的历史回忆


鲜江临


【关键词】法律惩罚
【全文】
  十岁的时候,某江临开始对时间概念发呆,于是开始了感知社会历史的旅程。童年经历,如上学堂填写富农成份时无地自容等等,记忆犹新。它们构成了自认成功的“时代记忆”。近日,某江临思考“法律与惩罚”这一经典法理学命题,唤起了“关于惩罚的回忆”。
  一、 捆绑术
  1970年代中期,幼儿某江临热衷观看“民兵训练”。“如何打坦克”、“如何射击敌机”等等军事知识,就是那个时代学会的。那个时候的民兵,亦经常捆绑“阶级敌人”。他们的捆绑术,也是某江临观摩的内容。
  “捆绑术”,就是用一根麻绳,对折后在弯曲处先打一个空结,然后将结头置于人的颈后,绳的两边分别缠绕人的左臂和右臂,在手腕处结牢,将已经缠绑的左右二臂,通过手腕处的绳索从人体背后,穿进置于颈后的空结后扎牢。为防止“阶级敌人”反抗,民兵一般都会将“阶级敌人”的手腕,直接提升到靠颈后的位置。民兵经常在集会上使用“捆绑术”。在集会主持人一声“将xx分子押上来!”的威风命令后,被捆绑的人就出现在群聚的、道德观实在可疑的国民眼前。许多富裕家庭的后人,在毛社会成为反复被捆绑的对象。
   某江临父母的同事,称为“杜叔叔”的人,是一位尽职医生,为人低调。但是,地主成份的他,被反绑后吊打,实施人民民主专政,手腕故而留下终生残疾。他手腕终日僵硬向下,不能转动,人们皆称他为“杜爪爪”。儿童时代的某江临,对他心存同情与怜悯。前些年杜叔叔死了。我想杜叔叔一定会如实向阎王老爷解释手腕残疾的“捆绑术缘由”。这样一位静卧在祖国黄土之下的逝者,手腕必然至今仍然弯曲如故。我对他的同情与怜悯,到2005年,没有消失。
  将国民分为对立阶级,实施捆绑术惩罚,人们可以依据健全理性,判断出这种行为并不正当。这就是说,政治区分理论和法律惩罚结合,不是一种符合法律伦理要求的“惩罚方式”。惩罚,不应当依据政治区分理论实施,而应当采纳合理性的法定标准。“阶级敌人”、“亡我之心不死者”、“某群须改造的人”,这些政治区分学说,如果结合法律惩罚的运用,负面影响巨大。祖国黄土之下那扭曲的手腕,已经明显昭示出旧时代法律惩罚观的错误。
  二、 风骚改造
  毛时代的女人世界也充满了悲哀,正如《红色娘子军》所唱的:“妇女的冤仇深”。女人没有漂亮服装,没有化妆品,没有象样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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