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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仅仅是检察官的助手吗——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检察官的关系

  然而,知情权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1998年,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和他的同事们进行了一项研究,要求1300名被害人按照重要性的顺序对13项不同的权利进行排序,结果有三项关于获得通知的权利被列为五项最重要的权利之中,有超过97%的受访被害人(最高的比率)认为,获得有关逮捕嫌疑人通知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信件书面通知和电话口头通知两种。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的调研显示,被害人通常被通过以下方式通知:结合使用信件和电话的方式(41%)、仅使用信件的方式(26%)或仅使用电话的方式(17%),有少部分人(14%)报告说被害人被亲自通知,而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的通知方式很少(仅有8%的人说他们的办公室是“完全”计算机化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如何通知被害人的权利? 数量= 394
  通过邮件 26%
  通过电话 17%
  通过邮件和电话 41%
  亲自通知 14%
  其他 2%
  当然,被害人知情权的落实是需要很大经济成本支持的,通知的费用如邮资和电话费等将会成倍增加,尤其在犯罪被害人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如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被害人可能有几百人),通知的成本非常高昂。调查显示,当向检察官问及下述七种不同的被害人权利(即通知的权利、协商、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参加审判和量刑、被害人服务、损害赔偿和国家补偿),他们是如何排列资源分配的,回答显示:大部分的金钱和职员时间花在了被害人的通知权利上。具体如下表:
  大部分金钱和职员时间被投入到被害人权利中的领域 最大(1) 最小(7) 均值
  通知被害人 53% 6% 2.34 数量= 389
  与被害人协商 25% 3% 2.70 数量= 389
  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 10% 20% 4.62 数量= 388
  确保被害人参加审判和听证 18% 4% 3.30 数量= 389
  提供被害人服务 15% 14% 4.11 数量= 387
  试图为被害人获取赔偿 12% 12% 3.80 数量= 389
  帮助被害人获得补偿 9% 29% 4.78 数量= 388
  因此,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经济支持,没有经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很难完全得到实现。维拉的调查显示,当问到多少被害人实际地收到通知时,检察官说平均80%的人确实地收到;在列举的七个项目中,检察官选择被害人不被通知的最常见的原因是不容易与被害人联系(38%),接下来的原因是被害人不要求通知或者拒绝通知(12%)。另外,17%的受访者说不通知被害人最常见的原因是“被害人不合作”,因此很难达到;还有16%的人报告说被害人没有被通知最普遍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错误或不充足的资金。 所以,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太宽,主要应限于那些检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被害人利益的重大决定,否则,由于司法成本的限制或者检察官的不严格执行,很有可能使被害人获得通知的权利落空。
  (二)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被害人如果独立拥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这相当于延伸了被害人的手足,有助于弥补被害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力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而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得以确立,并且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告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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