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法院在理论上当然也可用于解决税务法律争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法律性争议”(Legal Dispute)。“争议”(Dispute)是指对法律或事实的不同观点,双方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法律性”(Legal)是指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事实的存在使得违反国际法义务成立等事项。[28] 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的纠纷属于“法律争议”,因此理论上国际法院可用于解决国家间的税务争议。
在实践中,德国和瑞典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双方同意,如果它们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税务争议时,将根据1957年的欧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f 29 April 1957)来解决,而该公约则允许使用国际法院。[29]
此外,《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或依照《联合国宪章》可提出此种请求的任何机构的请求,国际法院得就任何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联合国宪章》授权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提出此种请求,并授权联合国大会可以授权其他机构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类似权力。[30] 因此,有关税收协定的法律解释纠纷也可通过这种途径寻求国际法院的意见。
不过,实践中使用国际法院解决税务争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依然来自于争议国家的同意,国际法院裁决的案件以领土、外交、人权等方面的国际公法争议为主。
【编后语】
本章讲授了国际税务争议的分类和解决方法。国家和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争议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经合组织范本提供的处理国家间的税务争议主要方式为相互协商程序。个人与国家间的税务争议也可转化为国家间的争议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不过,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着一些缺陷,这导致了国家在税收协定中设定仲裁条款,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税务争议。不过,仲裁程序是相互协商程序不能取得结果时的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国际法院解决国家间的税务争议只是理论上可行。不过,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性使得欧洲法院具备了处理成员国间税务争议的职能。
【注释】 Edwin van der Bruggen,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ax Cases: Do We Already Have an “International Tax Court”, INTERTAX, Vol.29, Issue 8/9, 2001, p.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