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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定价税制产生的动因解析

  近些年来,为了打击愈演愈烈的国际避税,不少国家改变了过去认为转让定价行为合法,只能对其进行调整不能进行处罚的看法,纷纷出台了规制转让定价的罚则,罚则中强调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资料将受到重罚。从1994年美国率先制定处罚条款以来,截止到2001年已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国跟进,合计共有11国已在本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加入了处罚条款[6]。在加大处罚的风潮中,人们对转让定价税制的改良又前进了一步,一种新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模式—预先定价制浮出水面,引领着转让定价的最新发展。
  由于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本身的复杂性,且属事后调整模式,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无利于避免双重征税且审计过程繁琐冗长充斥敌意,预先定价税制应运而生,它将传统转让定价审计变成了事先的协议,并配之以相应的管理制度,从而使税收义务更具有预测性和确定性,不仅有利于增强跨国纳税人对其商业活动的合理预期,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而且能更好地避免或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对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监控手段和资源。这就是预先定价税制产生并流行的实践层面的直接动因。  预先定价税制产生的理论动因  
  从上述实践层面的分析看,似乎很容易得出这样一种结论:预先定价只是将转让定价审计从事后搬到了事前,因此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时间上(Timing)的不同制度安排而已。笔者认为,预先定价的产生除了上述实践层面的动因,更有其深刻的理论动因。
   (一)对纳税人的尊重导致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向预先定价转变传统转让定价税制中,纳税人是潜在的、先验的公平交易原则的破坏者的形象,纳税人在其实际交易完成后,须接受税务机关认为其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审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难感受到尊重,且对这种事后戴着有色眼镜的转让定价调查很难怀有好感。在这种氛围下,税企双方的合作较难达成。实践中经常出现纳税人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转让定价证明文件的情形,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痼疾。纳税人不合作的原因,除了纳税人有可能的避税动机之外,很多是出于传统转让定价事后审计的模式缺乏对纳税人的尊重使然。
  预先定价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预先定价中,纳税人被假定为诚实守信、愿意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纳税人。在纳税人实际受控交易发生之前,税企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经过协商,将有关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谈妥并签订协议,并保证如果纳税人执行协议,则不再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正是在这种尊重纳税人的基础上,纳税人才愿意交出过去不愿意交给税务机关的自家的商业秘密,税企双方才能在这种合作的气氛下得到一个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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