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期限的角度来看,与反欠税有关的,主要涉及到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缓税的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以及对“误欠行为”的追征期限的规定。其中,对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的规定是最为基本的,因为只有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或者依据该期限而具体确定的期限,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才有可能构成欠税;此外,有关缓税期限和税收减免期限,都是对基本纳税期限的例外或补充性的规定,因为在缓缴或减免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并不构成欠税。另外,由于失误而造成的欠税行为,是一类特殊的欠税行为,因为它是在发现存在失误以后才能确定的,因而才有事后的追征问题。虽然追征的期限一般为3年,但造成失误的主体不同,不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而且有时追征期限也不相同,从中不难发现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不平等性。[10]
从数额的角度来看,与反欠税有关的,主要是有关纳税义务的量化,以及延期履行纳税义务的补偿(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纳税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可以通过法定税率和依法确定的税基来量化为应纳税额;而欠税的数额,则是以应纳税额为基础的。在欠税的情 况下,纳税人可能是未履行全部的纳税义务,也可能只是部分履行纳税义务,但无论哪种情况,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说,都涉及到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 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的问题,或者说涉及到滞 纳金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债的一般原理,因欠税而承担的滞纳金,其性质基本上应是一种对债的迟延履行的补偿;当然,有时在理论上,也可能会基于税的公益性或税收之债的公法性,而认为滞纳金也可以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在把滞纳金基本定性为补偿金的情况下,因欠税而承担的滞纳金的比率就不可能太高;同时,在认为税款更具有公益性,因而欠税是对公益的一种侵犯的情况下,滞纳金的比率就不可能低于一般的银行利率。从数额的角度说,无论纳税人欠税的数额多大,都应依照一定的滞纳金比率来承担相应的责任,[11]这也是对公法上的税收债权的一种保护。
【注释】 我国缺少关于欠税规模的准确统计数字,但一般认为欠税总量至少有几百亿元人民币,“欠税规模很大”、“前清后欠,一 欠再欠”是一个基本的估计。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并写入预算报告中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已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得到通过。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亦曾多次专门下达关于清理欠税的“通知”。这说明欠税问题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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