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公约的影响,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增加正当程序条款,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五、 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是指刑事诉讼中人权的行使者。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有三点需要说明:首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必须是那些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权利,所以只有那些进入刑事诉讼流程的人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其次,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作用在于抵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因此只有那些可能受到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威胁的人才有可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鉴定人等虽然也进入诉讼流程,但由于他们并不面临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威胁,所以不应视为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最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一种个体权,而不是集合权,所以笔者不同意徐友军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人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被告人的地位,另一方面维持社会安全。***参见《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第111页。**由上所析,结论是: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国内曾有学者将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界定为公民***参见《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第13页。**,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我们认为这一界定在外延上既过于狭窄又过于宽泛。说它过于狭窄,是因为公民是一个与国籍紧密相联的概念,一个人只有当他具有某国的国籍时,才能称作是这个国家的公民,那么,当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进行犯罪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是否应当对他在刑事诉讼中给予人权保护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当代各国都特别强调国际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更是不言自明。说它过于宽泛,是因为事实上并不是全体社会公民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那些没有进入诉讼流程的公民来说,根本上没有必要运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来抵御滥用国家司法权的威胁。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受益者只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在一国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因为一旦他或她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犯罪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时,法律所设定的各种人权保障就会在他或她身上发挥作用。所以,虽然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却反映的是国家同她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
六、 刑事诉讼中人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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