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仔细研究
宪法,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各国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而其中大部分条款又是有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权利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德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方面具有指导和矫正双重功能,构成了公民权利抵御国家权力的天然屏障。
宪法第
1条至
19条,第
101条(1)、第
102条、第
103条都是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德国,由于刑事诉讼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必须遵守
宪法的这些规定,所以有人称
刑事诉讼法为“
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 Christine van den wangaert,"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pulished by Butterworths,1993,pp.138**。我国宪法又何尝不是这样,
宪法第1—5条,第
27、
28、
33、
37、
38、
41、
53、
123、
126、
131、
134、
135条等都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甚至几乎逐字逐句与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