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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姜明安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公权力
【全文】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视单行法制定于统一法典之前还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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