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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第一守门人”——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警察的关系

  第三,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公安机关不提请法院对涉案款物予以裁定,而是擅自处理,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赃款、赃物发还的方式不当,发还的被害人不明,赃款数额计算错误,如有的本应直接发还被害人的,却判决变卖后发还;有的不写明发还的具体对象,判决无法执行;对于被害人较多的案件,在赃款赃物不足退赔的情况下,先发还给部分被害人,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其他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处理不公。
  第五,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中,经常让物价部门对赃物进行估价,但物价部门估价的费用却让被害人承担,从而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被害人的有些财物在诉讼中将要作为证据使用,尽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但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仍将全部物证原物移送,而不采取科技手段予以固定,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迟迟得不到恢复。
  总之,由于“被害人除了想抓住伤害自己的犯人之外,还希望警察能恢复他们被取走的任何财产。就像在逮捕方面案件的解决率反映了被害人收到适当服务的比例一样,被害人财产的恢复率反映了警察在找回被盗财产上的成功频度。” 而当前我国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获得财产恢复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强被害人财产恢复的程度。
  六、被害人与警察紧张关系的消解
  警察是被害人在犯罪后遇到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第一个国家代表,按照安德鲁·卡门(Andrew Karmen)教授的话说,被害人对于警察抱有非常大的期望:他们希望警察在接到报警之后能作出迅速的反映,并能提供现场的第一救助;他们期待警察能接受他们对事件的描述,进行全面的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恢复被盗的财产,以及收集那些可以用来法庭定罪的证据。当然,如果这些愿望不能实现,尤其是警察缓慢地达到现场,不相信他们的指控,对案件仅仅是进行表面性的应付侦查,没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没能恢复被盗财产等,被害人就会变得极度的痛苦和失望。
  在侦查控诉阶段,被害人与警察之间存在着两点潜在的冲突和矛盾:一是警察有可能没有实施被害人所希望的全面侦查,二是警察可能得出结论说,被害人的指控缺少可信性,因而不再继续侦查,这些都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不信任或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而导致的。例如,当被害人向警察提出和报告犯罪的时候,他们希望警察能够没有疑问、没有遗漏地全面接受他们对案件的描述;而在警察的眼里,被害人仅是“推定”的被害人或控诉者,直到有证据表明法律被破坏和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时他们才相信犯罪的发生。 因此,被害人与警察立场与视角的不同,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二者之间关系的不和谐。
  笔者认为,要解决被害人与警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允许被害人对刑事程序的充分参与,而不能对被害人采取拒绝、排斥的态度,要改变警察在刑事程序中的百分之百的全面垄断地位,吸收被害人对于侦查程序的参加。
  首先,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办案人员要乐于接受,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对于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告知被害人向有权的机关申请。对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侦查机关应当逐步增加破案率,以此来吸引被害人的举报和报案。
  其次,应扩展被害人的知情权。与犯罪嫌疑人拥有“米兰达权利”相对应,被害人也应拥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对于侦查程序中的一系列重大决定,例如不立案、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及关于侦查机关的情况,如侦查人员的姓名、办案的地点等,都应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只有拥有知情权,才能知悉案件的进程,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次,应建立被害人对侦查程序中重大决定的申请权。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被害人认为有可能威胁自己人身安全或者嫌疑人有可能继续作案的,可以申请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逮捕等羁押措施。
  复次,在侦查程序中要作好对被害人财产的恢复工作。除了那些用作案件证据的、并且必须提交原物的被害人财产,都应及时返还被害人,侦查机关不得挪作他用,要切实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利益。
  最后,应建立被害人对于侦查机关不立案的司法审查申请权。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派专人负责对侦查机关的司法审查工作(可建立预审法官制度),预审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签发令状责令侦查机关立案,对此侦查机关必须立案。
  当然,要注意,针对目前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与警察之间的紧张关系,上面笔者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但是“任何建议和对策都是主观的”,我们应考察这些方案的可行性,考察这些对策和建议真得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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