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的“第一守门人”——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警察的关系

  二、犯罪的“第一守门人”:被害人向侦查人员的报案
  被害人被誉为犯罪的“第一守门人”(the first gatekeeper),因为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对罪犯有着直接的接触和切齿的痛恨,他/她最有条件和最有动力去控告与揭发犯罪。而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的重要途径。
  由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方式也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积极主动地报案、控告;二是被害人不报案、不控告,从而导致隐案的产生。
  (一) 被害人主动报案
  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以后向警察等进行报案或者积极控告,这是诉诸国家公力救济的重要体现。被害人积极报案,对于侦查机关迅速采取侦查措施,发现、控制和证实犯罪,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从而及早破案具有重要意义。
  被害人主动向警察报案的心理主要有:恢复被盗的财产;满足保险赔偿的要求(例如在汽车被盗的案件中,只有向警察进行正式的报案,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所以汽车被盗案件中被害人的报案率高达90%);满足一种市民义务的感觉;阻止犯罪人再次作案;以及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诉等。 当然,正如本论文第一章所言,被害人积极报案的心理其中最重要的仍是两项:复仇与赔偿。
  首先,复仇心理是被害人报案的主要动机,这尤其适用于那些人身暴力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一般都希望犯罪人能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将其郁积心底的极度愤恨的情感予以释放,以此来抚慰受到创伤的心灵。而报案正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借助国家机关的侦查和公诉,使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到满足与消解。
  其次,获得赔偿心理是被害人报案的又一重要因素,这主要适用那些侵犯财产型的犯罪案件。例如,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警,寄希望于侦查机关能够早日破案,追回失物,或者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弥补。报案无疑是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恢复财产的第一步。
  当然,被害人除了积极报案之外,还有迟延报案的情况,也就是被害人原本不知、不愿或不敢告发,但随后在某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与促成下作出了告发的抉择,其心理状态主要有:不知或者错误认知、迫于无奈、忍无可忍、“私了”未了、担心和疑虑消除等几种情况。
  为了有利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许多国家建立了报警机制,如美国的911热线电话,我国的110报警系统等,以便对犯罪进行迅速的反应。 我国刑诉法第84条和第85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 被害人不报案
  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不报案会导致一定的“隐案”(或者称为“犯罪黑数”),它是指那些犯罪已发生,但是由于被害人没有报案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没有发现的案件。隐案是“犯罪统计的大难题”,警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那座冰山露出水面的尖顶。 可以说,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案率低,隐案率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面临着这种情况。
  例如,在我国,根据湖北省宜昌地区公安处对所属枝江县31个派出所的调查统计,属于应该立案但公安机关没有接到报案或未发现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9.09%。 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乐观的数字,在国外情况则更不理想。施奈德教授于研究后得出结论说,在许多国家里向居民了解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成为被害人的调查,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结果,那就是:“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比告发的高出一倍以上。”“几乎有半数的犯罪行为未被告发。”“官方的犯罪统计主要罗列那些最严重的、最常见的传统犯罪行为。”隐案的多少是因不同的罪行类型、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的,其规模和结构都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例如随着居民的告发意愿以及打击犯罪的效率而变化。而公民的告发则具有以下规律:那些造成较大物质损失或较严重人身伤害的罪行,要比那些造成轻微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罪行更多地被举报;既成的犯罪行为要比未遂的犯罪更多地被告发。
  在美国,被害人向警察的整体报案率情况如下:
   被害人向警察报案的百分比
  1973-1987年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