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蔚云自传:牢记党的教导
肖蔚云
【全文】
肖蔚云,1924年生于湖南祁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区筹委会委员。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加修改
宪法工作,1985年至2000年参加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香港特区的筹建、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澳门特区的筹建。
1947年我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进校不久,就被进步思想和反美反蒋的学生运动吸引,思想开始转变,认为正义在共产党一边,共产党必胜,国民党必败,不久就投入了学生运动的行列。1948年夏,我参加了共产党的地下外围组织“民主青年联盟”,之后参加了迎接北平解放的活动,建国前夕我参加了共产党,初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完全是由于党的教育。
1949年3月北京大学成立了一个“北京大学五四纪念筹备会”,准备在五月四日召开纪念大会,当时我担任筹备会的常务干事。4月下旬的一天,由于对党和毛主席的热爱,我和当时北大的学生会主席商议,写了一封信请主席来北大参加五四纪念会。信发出后,距离五四的日子很近了,毛主席能否收到此信,能否回复,我没有把握。但是就在五四前几天,毛主席派一位解放军送来了亲笔信,虽然信上说因为有事,不能来祝北大进步(信现存北大图书馆),但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毛主席何等期望北大进步,何等密切联系群众,就在南京刚刚解放、准备进军江南、筹备召开新政协的时候,日理万机的他还这样快就亲笔回信,给我的教育是非常巨大和深刻的。
1952年因为实行院系调整,北大法律系停办了,1954年北大恢复法律系,当时我在北大党委会工作,党委决定要我去参加留苏考试。就这样,在党的关怀下,我又赴前苏联学习法律,1959年回到北大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从此,我的一生就和国家的法制建设联在一起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左”的错误,也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1979年我积极投入了国家一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如选举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特别是1980年至1982年,我自始至终参加了举国瞩目的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在彭真同志的直接领导和胡绳、王汉斌同志的组织下,除参加整部
宪法的修改和讨论外,还重点起草了第一章总纲的条文。我提出的有些条文今天看来还是重要的,如我提出第三条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当时全国各地要求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具体化,我参考了国内外的资料特别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提出了第三条的条文草稿。又如我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提出第五条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和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等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同志对
宪法的修改非常关心,全国人民讨论
宪法草案时,秘书处综合各地报来的意见,提出一百多条修改意见,其中具有实质性的意见八十多条,小平同志知道后,要求我们作出记号上报,于是我就用红铅笔作了记号,上报小平同志。两年多中我深以能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