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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责任


必须指出,有时个人的人权是作为团体的成员享有的,例如少数者团体,土著人等等。

例如关于拥有财产的权利,参见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顾世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页22。

例如,当一国侵犯了其本国国民的人权,另一国不可能以同样的方式侵犯本国国民的人权,作为反措施。

根本上是人权政治化将人权问题转化为国家之间对等关系中的问题的结果。

根本原因是:第一,国家权利和利益不是国际人权条约的标的物;第二,国家通过参加国际人权条约得到的基本上是尊重和保护本国国民人权的义务,而且所有缔约国都承担同样的义务;第三,个人只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直接受益者,他们没有得到可以与国家抗衡的平等地位,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在国际人权法上也是如此。所以个人无法在国际上,像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那样,通过自助的手段(例如自卫或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除了联合国有关机构建立的1235程序和1503程序之外,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建立了个人申诉制度。参见Philip Alston and James Crawford,The Future of UN Human Rights Treaty Monito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Anne F.Bayefsky, The UN Human Rights Treaty System in the 21st Century;白桂梅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58—196。

虽然个人在欧盟法中或国际投资法中也具有国际求偿能力,但是那些都是特殊或仅限于经济领域的情况。

Anthony P.Ewing, “Establishing 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Private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Under 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26 Colum. Human Rights L.Rev. 751(Spring, 1995) at p.751。

随着妇女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根据该公约建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一般性评论”对此定义做了修订性解释,使其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03/03/89.CEDAW General recom.12.(General comments)。

03/03/89.CEDAW General recom.12.(General comments),联合国文件号为A/44/38。

Violence against women:.30/01/92.CEDAW General recom.19,A/47/38.(General Comments)。

联合国大会文件:A/RES/48/104,23 February 1994,见于http://www.unhchr.ch/huridocda/huridoca.nsf/.

美洲国家间组织网站:www.oas.org/jurdico/english/Treaties/a-61.htm,从该网站可以看到该公约英文、法文、西班牙和葡萄牙全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强迫婚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在家庭内的经济依附也作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是根据美洲公约的定义,除非这些行为是妇女遭受伤害或痛苦就不属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见前注〔13〕,页761。

中国第一个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于2001年12月21日在西安审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参见华南报业网www.hnby.com.cn/news/xwzx/gnxw/200112/23/56569.html.

2001年12月8日在日本东京设立的一个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庭——模拟法庭就二战期间日本强征亚洲妇女充当性奴隶的行为进行审讯。来自亚洲6个国家和地区的前“慰安妇”代表到法庭旁听。参见龙虎网转载《南京晚报》文章www.longhoo.com.cn/mag8/200011206/colart28550.htm。以上这些因素是上述国际文件中比较一致的东西。从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角度考虑,这些文件中有一个不同点值得在这里加以说明。这就是,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包括那些“可能造成伤害”但实际上尚未造成伤害的行为。因为根据该《宣言》第1条的规定,“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在身体上、性或心理上受到伤害或痛苦的”行为也属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根据美洲《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的定义,间接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能被解释为对该公约的违反。见前注〔13〕,页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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