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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过程中的权力制衡

法治过程中的权力制衡


张千帆


【全文】
  世界上有两种管理模式:以规则为主导的法治和以权力为主导的人治。迄今为止,人类绝大部分历史都是在人治统治下进行的,但其发展趋势无疑是逐步走向法治。
  
  
  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社会秩序就离不开权力的统治,但人类漫长的历史同时也见证了权力的个人滥用所造成的灾难和危害。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逐渐明白了一个真理,即人认识真理的愿望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都可能会犯错误,由人组成的任何集团,也可能会犯错误,只是出错的概率可能小得多。法治的理想社会是靠法律而不单纯是靠个人的意志或权力来统治,并以此来避免人类因为容易犯错的天性而给自己带来太大的伤害。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毕竟是由人制定、实施并解释的,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可能会犯错误。这就是麦迪逊
  
  
  在《联邦党文集》中所阐述的人类统治的困难,人类必须接受必然会出差错的统治,同时在统治自己的过程中不断纠正错误并尽量减少犯错误的可能性。法治将希望寄托于人和人之间的权力制衡,希望通过分权制度限制和规范所有人的权力,保证所有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他们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者自己也必须接受权力的制约。
  
  
  在所有法治国家中,司法机关占据了最独特的位置。尽管所有的政府机关都被期望依法办事,但司法的特殊职能表明它是政府内部保证法治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的主要义务是在个案中公正地解释并适用法律,并撤销或纠正它认为违法的政府行为。在中国,尽管司法机关在理论上不具备“解释”法律的最高职权,但实际上法律解释的大部分任务是由司法机关完成的,其对法律的解释和实施约束着每一个政府机关,保证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一个里程碑,它使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控制。尽管中国还没有一个司法性质的机关有权审查立法为的合法性或合宪性,但这种需要已经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显现出来。
  
  
  据报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在她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种子纠纷案件时,在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洛阳中院近日作出撤销该法官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理审判员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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