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利益衡量的程度和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法原则与规则。例如,不能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应当充分体现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我们据此认为,确立一种利益衡量的动态的相对标准,以取代传统的司法审查的固定的绝对标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趋势之一。
【注释】 本文为作者在国家行政学院作的讲稿,其压缩稿刊登于该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作者与一些博士生合著的同名专著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各法系之间、各国之间的行政法制建设的某些趋同性也日益明显,尤其是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表现出较大的相似性,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行政法制发展趋势,尽管立足于中国,但并非限指中国。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日本学者和田英夫认为:“日本曾是实行旧
宪法的官僚体制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是一部带有日本特色的,是自上而下有特权官僚为维护其‘臣民统治’而制定的法律便览文集”。“行政法的任务是实现以行政主体和私人之间支配、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公共目的”。(见和田英夫著,倪健民、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36—37页)德国学者毛雷尔认为:17至18世纪绝对国家时期的行政法的特点“不仅表现为其广泛性和强度,而且表现为不受法律拘束”。(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
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同上。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例如,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可能要对行政相对方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有告知相对方听证权的义务、对要求听证的行政相对方依法举行听证会的义务。
社会性管制,包括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市场秩序和生产安全等。
见Michall Taggart edited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tive Law”,OXFORD 1997 PP.90-118,69-70.
现代行政还经常采用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标,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提供无息或低息并且无须担保的贷款以帮助其脱贫致富,这种政府行为方式基本上就是民法的方式,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这种变化被称为“公法向私法的逃遁”。
此后,美国又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66)、《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隐私权法》(1974)和《阳光中的政府法》(1976)等,进一步贯彻了行政公开的原则。
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于《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第100页以下。
我们主张行政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但不主张“法即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主张都不可取,还是二者并重为宜。
例如,《
行政处罚法》就是最具代表性的行政处罚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公民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在重大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行政程序有法定与非法定之分,我们强调行政程序法典化,并非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法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总会存在大量的任意程序。在我看来,只需将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程序依法规定为法定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强制性行政行为,起到制约行政权、维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而对于一些并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则无须依法规范,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当然,无论是法定的行政程序还是任意性的行政程序,都不能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