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姜明安
【全文】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完成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
首先,体制涉及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处理不当,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必然阻碍依法行政。例如,一些地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力、防治环境污染不力等,很多时候不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工商、技监、环保等执法机构不想依法行政,而是因为当地党政领导人出于地方财政利益等不适当考虑不让这些执法机构依法行政,而这些执法机构又不能不听命于当地的党政领导。因此,体制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就很难实现;第二,体制会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动因的形成产生影响,不好的体制产生的此种影响可能是极为负面的,它可能诱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甚至诱使一些人冒受处分、处罚的危险顶风违法。例如,行政罚没款按比例返还执法机构的财政管理体制就导致不少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第三,体制对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作风、执法态度有重要影响,不好的体制可能助长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例如,政府机构设置过多,部门林立,职权划分不清、交叉、重叠的体制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有损政府执法形象的现象。这些现象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要求显然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必须首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国内外行政法治的经验证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正因为如此,《纲要》明确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确立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任务,即通过改革,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为此,《纲要》提出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四项要求:
第一,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所谓“合理划分”,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所谓“依法规范”,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权限的法定化问题,防止在政府内部滋生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