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透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生产要素方法

  2、一体化程度与制造费用比率
  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申请人主张中国企业的一体化程度比替代国的高,并因此要求适用更高的制造费用比率。而且,经常“一不留神”,商务部就接受了他们的主张。例如在中国阿司匹林一案的终裁中,商务部就基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对中国产品适用了2倍于印度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
  诚然,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比率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从实践来看,要证明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也并非易事。正如在阿司匹林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商务部认定一体化生产商比非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更高,缺乏实质证据支持。因此,商务部后来不得不纠正了其终裁中的错误做法。 
  3、副产品抵销
  作为产品生产过程的结果,一些副产品制造出来后相继被生产商销售以抵销生产成本。从实践来看,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商务部一贯的做法是允许用副产品销售来抵销生产成本。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副产品的替代价格。然后,用副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替代国价格计算出副产品抵销总额。最后,从总成本中减去此数额。
  在阿司匹林案件中,商务部指出,关于副产品销售的一般实践是允许抵销副产品的销售数量,而不是整个生产数量。虽然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只要求应诉人报告副产品的产量,但这与副产品抵销无关,也并不意味着商务部不允许应诉人报告其副产品销售量。
  此外,在中国糖精案中,某中国企业对副产品销售采取了“积累”应收款项的方法。这种做法造成调查期间的副产品销售和非调查期间的销售难以分开。因此,虽然该中国企业极力主张此“积累”应收款项方法在化学制品生产商中非常普遍——因为副产品销售通常只是全部销售的较小部分。但商务部仍以它未能证明其任何副产品销售发生在调查期间为由,拒绝给予副产品抵销。
  4、受补贴的替代价格
  一般而言,商务部不得倚赖受补贴的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案件中的替代价格。1988美国众议院会议报告指出“在评估(非市场经济国家)要素时,(商务部)应当避免使用任何它有理由相信是或怀疑是倾销或受补贴的价格”。但何谓“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呢?是不是任何有关存在补贴的证据或信息,都可以成为相信或怀疑的理由呢?从中国碳酸钡案件来看,一般只有存在反补贴调查终裁的结论,商务部才认为“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商务部还指出,依靠一个初裁结论来确定要素投入是否受到补贴,并非适宜之举,因为这些结论是正在进行中的、不完善的、可能要变更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