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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生产要素方法

  4、对于制造费用(overhead),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下称SG&A),和利润,商务部通常采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企业的非专有(nonproprietary)之信息来确定。
  与原料等投入的替代价格来源不同,在信息可获得的情况下,商务部优先根据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者具有可比性的生产企业,计算制造费用、SG&A和利润比率。商务部优先考虑的是产品的可比性,而不是替代数据中生产企业的数量。由于在寻求信息时需要尽可能使调查产品的范围窄化,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商务部都使用具体生产企业的数据,因为它比行业特定数据包括的范围更窄。但是,如果在包括的产品方面,产业和生产商的数据同样具体,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商务部总是优先选择特定生产企业的数据。
  在几个生产商的数据同等可比的情况下,商务部一般将使用它们的简单平均——而不是加权平均,来计算替代制造费用, SG&A和利润比率。在计算利润率时,如果其中有的生产商的利润为负值,商务部以前的做法是将负值设为零,并纳入简单平均,但现在改变为将这样的数据排除在外。无疑,现在的这种做法,将大大提高替代利润率,对应诉中国企业极为不利。
  5、尽量只用一个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计算各要素的价格(除了劳动工时)。仅在很少的情况下——无法获取某个要素投入可靠的替代国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
  6、无论是要素的替代价格,还是生产商支付的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的要素价格,都不得存在价格扭曲,如补贴、倾销等。
  四、有关替代价格确定的几种常见情形
  替代价格的确定是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国企业能否胜诉的关键。在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由于涉及到生产一体化、要素投入来源、制造流程、相关数据的比较、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替代价格的确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囿于篇幅,本文仅对几种常见情形进行论述。
  1、自产要素投入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各要素投入的价格,应直接依照替代国的相关价格数据确定。但如果某个要素投入为生产商自行生产,而并非从供应商处购买获得,就会产生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评估自产投入的各个要素(也就是上游投入)来确定其价格?随着中国企业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这个问题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的确,如果不评估上游投入,一体化带来的高生产率、低生产成本的好处就无从体现了。
  从中国聚乙烯醇案件, 以及越南冷冻鱼片案件看来, 商务部的实践是评估自产投入的每个要素,而不是直接评估自产投入本身,因为这样的做法通常产生最准确的正常价值。但有以下2个例外:(1)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不必要的复杂;(2)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关于后一个例外,商务部解释到,生产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公司更高,因为自产投入的生产需要更多的机器,并且资本成本会由此更高。因此,除非商务部能确信所适用的制造费用率反映了一体化生产过程的制造费用,否则商务部将不会评估上游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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