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复仇与赔偿: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心理基础

  首先,过于强烈的复仇心理,有可能使被害人采取私力报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A与B两人由争执继而斗殴,A被B打伤,经众人拉开后A怒火难平,心想:“我长这么大从来没有吃过这亏,今天豁出去了!”顿时怒不可遏,手持凶器再次与B较量,结果将B刺死。可见,A在被打伤后,为了泄愤直接找B报复,结果心中的怒气是发泄出去了,但A也成了犯罪人。另外,许多卖淫者往往也都是在遭受性侵害后,其报复的情绪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正常宣泄,而自己又不敢或者没有能力直接向侵害者报复,只得强迫自己自我压抑、忍受,而这种自我压抑和忍受不断起着自然强化的作用,使报复情绪增强,如果增强后的报复情绪还不能向侵害对象发泄,那么就会将报复对象扩大、转移,从事卖淫活动,把对加害者的报复转移为对社会的报复。
  同时,也有许多被害人蒙冤受损后迁怒于无辜者的事例,如女青年张某在被师傅森某诱奸后,出于羞耻感未敢报案,在沉默中尽量躲避森某,森见有机可乘,再次动手动脚,张某气愤中抓破了他的脸和衣服,森某则恼羞成怒,竟当众侮辱和挑逗张某。张觉得实在忍无可忍,手持菜刀来到森家,竟举刀将森某九岁的女儿杀死。在此案中,张某就是因被强奸后没有诉诸国家的法律救济,而是将复仇的怒火发泄到无辜的第三者头上,从而使自己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 因此,如果被害人不能正确调整自己的复仇情绪,不能理智控制可能发生的情感冲动,只是图一时“痛快”,不计后果,诉诸非法报复的手段,那么不仅其复仇的初衷不能真正得到实现,而且使自己成为了法律惩治的对象。
  其次,过于强烈的获得赔偿心理,也可能使被害人以私了甚或不法侵害他人的手段来实现补偿。被害人为求得赔偿,往往愿意通过与犯罪人“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由犯罪人作出某种承诺,如给被害方丰厚的物质利益,“封官许愿”,准许调动工作,甚或答应娶被害人为妻等,换取被害人的不告发。但“私了”又往往是不可靠的,被害人有可能遭受更进一步的损害。
  对于财产犯罪,有的被害人则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例如,农民史某家一台47厘米的彩电被盗,家人焦急万分,而史某面无表情,一反常态地说:“不要说出去,对外人说电视拿去修了,过几天我保证把彩电找回来。”事过几天,史某趁邻居简某不在家之机,把简家一台同样47厘米的彩电偷回家。简某报案后,侦查人员很快破坏了这起被盗后不报案而寻求非法补偿的盗窃案。 在本案中,被害人就是获得补偿、弥补损失的欲望过于突出,不惜采取盗窃他人财物的方式,“堤内损失堤外补”,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和物质上的补偿。
  可见,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应与其他情绪协调,复仇与赔偿的愿望应善加引导,否则,如果自我沉沦或者采取非法的行动,很有可能使被害人遭致进一步损害或沦为新的犯罪人。被害人受害之后的心理恶变或者异化,可以表示为下图:
  
  
  
  
  
  
  
  
  总之,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异化,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恶性刺激后下,原来的心理环境被破坏,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在调整心理状态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复仇与赔偿的心理要么没有显露,要么以非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从而使被害人消沉、堕落,或者沦为新的犯罪人。 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异化对其本人、他人和整个社会都有重大的危害。被害人产生心理异化的原因,既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的心理不健康、法律意识淡薄,也可能是整个社会的支持不够,司法系统对犯罪惩治不力。因此,在提高被害人自身心理素质的同时,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异化的规制重点应是疏通法律救济途径,使被害人的合理愿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能够得以实现。
  
  六、刑事司法对复仇、赔偿心理的限制
  复仇不是直接目标,复仇不是唯一目标,与维护国家的正义有关,否则很难解释时效制度,从而可进一步推论:为什么保护被告人,国家是正义的集合体,不能意味着满足,国家要考虑、吸纳复仇心理,国家主要是为了实现正义,只是在客观效果上使复仇的心理得到实现,。复仇不等于报复,威吓是工具价值,即使没有恐吓,任何犯罪也要有刑罚,康德说世界上只剩下两个人法官和罪犯,也要惩罚被告人,国家的作用是摆脱了野蛮的低级复仇,但复仇心理是永远的,是制约因素 ,要考虑复仇心理的需要。追求正义,兼顾复仇,
  
【参考文献】参见:[德]康德著《法的性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5页。
 See James Fitzjamaes Stephen, A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law in England, London: Macmillan, p.80.
感觉、知觉和意识是人的心理形成的最初阶段。其中,感觉(sensation)是人脑通过感觉器官对直接作用于它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perception)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和属性的整体的反映,是对感觉信息的整合和解释;意识(consciousness)是人脑依据知觉输入的信息作出的判断和行为,只有在意识的水平上,高级的心理过程才得以发生。参见:孟昭兰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155页。
情绪(emotion)和情感(feeling)同属于感情性心理活动的范畴,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情绪代表感情性反映的活动过程,情感则集中表达的是感情性过程的体验和感受。参见:孟昭兰主编《普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7-39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