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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赔偿: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心理基础

  第四,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如果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对人事或财产进行了保险,如生命险、盗抢险等,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最后,由国家或政府进行补偿。如果犯罪人没有抓到或者犯罪人根本无力赔偿,那么被害人可以诉诸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是政府对遭受犯罪损失而又无法弥补损失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
  五、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关系及其异化
  (一) 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关系
  从被害心理上看,复仇与获得赔偿的欲望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的两种主要心理动机,也是两种主要的情绪状态。这两种心理动机基本上是并行不悖,同时发生的。复仇的欲望追求的是惩罚,赔偿的意愿追求的是弥补损失,二者都追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从复仇到赔偿的进化中,赔偿被作为满足复仇的手段3-3-279, 291-292,
  而有时,要求赔偿本身也是复仇心理的一种体现,即通过对犯罪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来达到的复仇的目的。但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害人复仇与赔偿的欲望可能侧重的方面不同,例如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案件中,被害人的复仇心理会明显的十分强烈,而在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中,被害人要求恢复财产的赔偿欲望明显增加。
  在此两种心理动机的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此消彼长的情况。例如,犯罪人如果答应愿意进行高额赔偿,使得被害人的赔偿愿望能够充分满足,那么被害人的复仇动机会减弱些,同意对犯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所以高额赔偿有时能消解复仇;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被害人宁愿在经济上受补偿的少些,也要追求对犯罪实施严厉的刑罚。
  在实践效果上看,如果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追求在刑事程序中的国家优先和报应刑的适用,那么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就会优先适用,对此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被害人的复仇心理,但是在犯罪人经济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先进行监禁,等出狱释放后再通过劳动等方式进行赔偿,事实上妨碍了被害人赔偿心理的实现。死刑的适用也是这样,当犯罪人没有能力足额赔偿时,对其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满足了报应的正义,但使被害人的获得赔偿的需求难以从犯罪人那里得到满足。
  当然,如果存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复仇与赔偿心理可能都不是很强烈,例如有一个案件:安徽某外科女医生刘某,其丈夫高某在外经常嫖娼,甚至发展到在外面养情妇的程度,刘某要求离婚,但高坚决不离并发誓“还爱她”,为此刘某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但高的行为依然如故。由于刘的表妹张某暂住其家,高某竟对刘的表妹有想法,一日刘某提前下班时居然发现高某和其表妹躺在床上……刘某实在忍受不下去了,当天夜里拿起手术刀,将丈夫阉了个干干净净,然后坦然报警。案发后而高某也出乎意料的平静,他并不恨刘,还说他内心深处始终是爱着刘的,高还一再向前来调查的警察要求不要处罚刘某。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过错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高某作为受害人产生了宽恕的心理,而对于复仇和获得赔偿的欲望并不是很明显。
  (二)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异化
  从整体上看,复仇与获得赔偿的愿望是被害人受害之后的自然心理反映,也是人之受害后的本能自我防卫,如能顺利实现,这对于被害人心理和生理的恢复,以及从被害状态中脱离出来是非常有利的。然而,我们应意识到,被害人在受害之后除了复仇和赔偿的欲望之外,还可能并发其他的情绪或动机,如绝望、恐惧、害怕、自卑、羞辱和自责等,从而引发不同的行动。对于自然人被害后的人格变化,可以表示为下图:
        主动抵御
  
  认同学仿   犯罪  亡羊补牢
  侵害
  
        萎糜不振
  可见,被害人在受害之后的绝望、恐惧、自卑、堕落等消极心理如果超出了复仇和获得赔偿的欲望,那么被害人就很可能会作出自戕的行为或者以自暴自弃的手段葬送自己。例如,在强奸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在被强奸后陷入极大的悲痛和愤恨之中,表现出精神不振、情绪低落、痛苦流涕,发痴发呆,沉默寡言等,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有的女性贞操观念很深,被强奸后她们感到奇耻大辱,羞愧难当,尽管自己并无过错,但也会产生自责自卑感,觉得无颜见人;还有的害怕犯罪人进一步报复,不敢报案,或者担心怀孕,整天忧心忡忡、焦虑不安、吃睡不香等。而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有的妇女先被拐卖而又合伙拐卖别人的情况,由于尝到了盗窃买主钱财外逃的“甜头”,这些妇女很快堕入了“自己卖自己”或“合伙卖自己”的泥潭。可见,被害人在受害之后存在一系列的心理斗争,如调整不好,有可能使恐惧、自卑、羞辱、轻生、消沉等情绪和动机处于主导地位,采用消极、畸形的眼光看待问题,也就是说,恐惧、自卑、羞辱、堕落和轻生的念头取代或者掩盖了复仇与赔偿的欲望,进而对被害人自身造成更大的被害结果。
  这种被害人复仇与获得赔偿心理的异化是由“外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复仇、赔偿、恐惧、自卑、自责、消沉、轻生等念头的较量中,被害人舍弃了复仇与赔偿的需要,转而陷入一种痛苦、压抑、郁闷、恐惧的心理之中,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有着更大的消极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被害人复仇或取得赔偿的愿望过于强烈,或者达到心理扭曲的程度,那么将会促使其不惜采取私力的、非法的、“以恶制恶”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欲望,这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不法侵害,而且有可能使最初的被害人转化新的犯罪中的犯罪人,从而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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