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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赔偿: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心理基础

  在现代法时期,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一方面体现于侵权行为法的完善,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在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现代各国,更是制定了广泛的有关国家补偿方面的立法,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
  总之,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和获得赔偿心理的实现,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从原始复仇向国家司法的演变,被害人心理需求获得满足方式的转变也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四、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复仇与获得赔偿的愿望是被害人两种主要的心理动机,现代刑事司法并不完全排斥复仇,更不排除赔偿和国家补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现代刑事司法是围绕被害人复仇与赔偿的愿望建立的,被害人复仇与获得赔偿意愿的满足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现代刑事司法的主线。
  (一)被害人复仇心理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复仇心理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是被害人受害之后的自然心理反映。 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疏导了复仇而不是消灭了复仇——法律取代复仇是作为一种制度而不是作为一种感情。”“即使在今天,复仇的感情仍然在法律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如果没有注意到复仇就是不完整的。” 在现代社会,尽管私人复仇被明令禁止,但它仍然事实上在发挥一定的功能,对正式法律的执行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例如在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积极地协助抓获罪犯,而不要求有什么物质上的报酬。
  复仇诉诸刑事司法,导致了国家报应刑的产生,这种报应性刑罚主要满足的是被害人的惩罚犯罪的愿望。犯罪不仅被视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的侵犯,因此由国家出面提起公诉,代为被害人复仇,满足被害人的复仇心理需要就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被害人复仇心理需求的满足,更主要体现于对刑事程序的参与上。从最初的报案,与警察机关的合作,侦查机关重大事项的通知,作为证人的身份配合检察官提起公诉,出席法庭,在法院量刑时提供被害人影响陈述,以及对减刑、假释程序的参与等。只有实际参与,才能使被害人的复仇情绪逐步消解,才能使被害人产生被重视的感觉,才能使被害人对程序具有一定的控制权。研究表明,“如果被害人感觉对刑事程序有一定的影响,那么满意度就会增加”,“参与的感觉对被害人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满意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警察能够迅速地抓获嫌疑人,检察官能够顺利起诉,法院能够迅速审判和对被告人定罪,监禁刑能得到执行,那么被害人复仇的愿望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消解和满足。倘若说被害人在受害之后的复仇欲望是100%,那么随着程序的进行,被害人的复仇心理会越来越弱,具体如下图:
  公诉程序:   报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定罪  执行
  被害人复仇欲望:  100%  90%  80%  70%  60%   0%
  然而,上述图表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在现实中情况可能并不是很理想。因为实践中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的情况并不是很好,“如果用一个字来形容刑事司法制度是任何对待犯罪被害人和证人的,那就是‘差’。” 因为被害人往往只是被作为证人来对待,对诉讼程序并没有多大的控制力,最终许多案件被撤销了或者被辩诉交易掉了,许多监禁刑也并没有执行而是被减刑、假释了。被害人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和执行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满足被害人作为它的‘客户’或其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和需要” 。
  (二)被害人获得赔偿心理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影响,例如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就需要一定的医疗费,被杀死则需要一定的丧葬费,被害人的财产被盗或被毁等更是直接产生经济上的损失,这时被害人就产生了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需要。“偿还是一个可以达到的目标,也是被害人走向恢复的道路上的必要的第一步。” 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第一,在刑事程序中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这是最基本的途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犯罪人的责任,但伴随着犯罪概念的变化(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还是对被害人的侵权),被害人从犯罪人获得赔偿,经历了兴起、没落和重新兴起的过程。现在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做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法院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发还给被害人,二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同时在美国,有许多赔偿项目正在进行试点,以不起诉或缓刑等为条件换取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这在诉讼各阶段都存在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损失的可能,具体如下表:
  实施非  逮捕  起诉和指控  审判和定罪 监禁   假释  释放
  法行为
  
  
  
  
  
  
  
      在刑事程序中进行赔偿的机会
  犯罪行为的          参与的最
  直接结果           后阶段
  第二,对犯罪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于刑事程序倾向于赔偿那些在整体上危害社会的“公共错误”,国家利益优先,所以被害人获得补偿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从属于国家利益。因此有些国家的被害人不再倾向于刑事程序中处理案件,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也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程序要低很多,所以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更容易胜诉。
  第三,从第三方得到损害赔偿。这里的“第三方”是指对犯罪负有一定责任的个人、团体或政府部门,由于他们主观的过失,违反了自身的义务,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被害人受害的发生。通过这种起诉有过错的第三方的形式获得赔偿,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例如本文开头中所列举的案例,就是由于宾馆没有严格核对凶手的身份证从而存在一定的过失,最后向被害人承担了6万元的赔偿责任。通过让有过错的第三方(机关、团体、个人等)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他们采取预防措施,以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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