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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赔偿: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心理基础

  被害意识的形成,或者说是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害之后,将会产生一种悲伤、痛苦、愤怒的情绪。而情绪(emotion)是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以主体为中介的心理活动形式,是一种多成分、多维量、多种类、多水平整合的复合心理活动过程。 按照客观事件或情境对人的意义可以将情绪分为积极的情绪和消极的情绪,凡对人有积极意义的事件引起肯定性的情绪,凡具有消极意义作用的事件则引起否定性情绪。而犯罪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种严重侵权活动,它不仅不能满足受害人的愿望、需要、渴求的欲望和追求的目标等,反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身体或财产受损的局面,从而引发被害人产生一种痛苦的、愤恨的消极情绪。
  这种消极情绪破坏了被害人的心理平衡,成为刺激被害人有机体释放能量的一种外界诱因。按照霍尔等人提出的驱力理论,人作为有机体是一个平衡体,有机体的生存必须保持体内物质和能量的动态平衡,当失去平衡时就会产生某种需要(need),这种需要使有机体被唤醒,驱力就是来源于这种需要的唤醒状态。 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其体内的平衡不仅仅是指生理指标上的平衡,还包括正义感、愉悦感等情感需要的满足,而犯罪则不仅使被害人肉体受到伤害(如虐待、殴打)或限制(如非法拘禁),而且使其情感中的公平感受到破坏,由此引起被害人的屈辱感、悲哀感和痛苦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被害人的心理平衡。可以说,犯罪正是引起被害人心理不平衡的外界的负诱因,使被害人产生了恢复平衡的需要。而被害人要恢复犯罪对其造成的身体上、情感上的伤害,惟有通过复仇和赔偿的方式才能达到,因为复仇可以使被害人的情感得到满足,赔偿可以让被害人弥补物质损失。被害人心理中的复仇感和获得赔偿感产生了,这成了其心理需要,也成为其行为的动机(motivation)。动机作为发动、指引和维持躯体与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包括生理性和社会性动机两种;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严重侵害,实现复仇和获得赔偿的愿望就成为刑事被害人两项最主要的动机。
  因此,从总体上看,复仇与获得赔偿的愿望是被害人的两种心理状态,是否定性的心理情绪,是被害人心理平衡被破坏后的两种驱力,是支配被害人行动的重要动机。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产生过程可以表示如下:
  
  
  
  
  
  犯罪人
  加害行为
  被害人
         复仇、赔偿心理的形成
  
  被害感觉   被害知觉   被害意识   消极情绪   产生需要   形成动机
  
  (二)被害人复仇与赔偿心理的表现形式
  被害人痛苦、愤怒的消极性情绪和复仇、赔偿的心理动机形成之后,可能以一定的心境在被害人心中隐藏起来,也可能通过激情地方式爆发。从外在方面来看,被害人的复仇、赔偿心理主要可以通过表情和言语两种形式流露出来。
  首先,表情包括面部表情、姿态表情和声调表情,人的感情是一种主观体验,体验与表情具有先天的一致性,每种情绪的外显形式与内在体验形式是共生的,不同的情绪可以通过表情的形式表达出来。对于被害人来说也是这样,被害人在遭受到侵害后,愤怒、复仇等心理可以通过其表情看出。
  例如,从许多凶杀案件现场的勘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奇特的尸体现象:有的被害人在临死之前紧握临时用的反击武器,有的紧握双拳,有的尸体还成防卫格斗姿势,有的则揪下凶手的衣服碎片、纽扣、部分毛发和血肉等;还有的被害人遭突然袭击被害时,一切反映都来不及做出,也还会在面孔上留下仇恨的表情,显然能看出其心中的强烈仇恨;如人们常说的“死不瞑目”,被害人死亡时两眼瞪得很大。这些表情、动作方式、行为姿势等,无一不是心理现象的反映,都说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强烈复仇心理。
  而依据面部表情对情绪的反映,美国心理学家施洛伯格(H. Schloberg)对情绪维量(dimension)作出了三维划分,即把愉快-不愉快、注意-拒绝、以及激活水平等三类具体情绪排列在一个倒立的椭圆锥体上,从而形成一个情绪的三维表。 被害人在被害后形成的复仇赔偿等消极情绪,处于不同幅度上的两极。具体如下图:
  
  
  
  
  
  
  
  
  
  
  
  
  
  
      
  在上面的图表中,椭圆切面的长轴是快乐维,短轴是注意维,这表明情绪的快乐度可以作出更精确的区分,垂直于椭圆平面的激活水平是强度维,由这三个维度水平的不同组合可得到各种情绪。被害人在被害后的否定性情绪,则处于快乐维和注意维的两个消极方面。
  其次,被害人的复仇与赔偿心理更大量的是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因为语言是保存和传授社会历史经验的手段,是人们之间进行交际和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人类进行思维的武器。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被害人在临死前对身边的亲友大声说:“是某某杀我,要为我报仇雪恨!”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复仇心理;又如,发生在某公园里的两夫妇被流氓犯罪人所杀害的案件中,在被害的危险时刻,女方大喊“救命!”男的也喊“快救我!”当有人赶到现场时,他便喊“杀我的是一个人,从后门跑了。”从而表现出追诉犯罪的强烈欲望。再如,即使对于部分死刑犯采取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许多被害人也尤为不满:一位广西群众给昆明中院写信说:“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一位受害者的亲属难掩悲愤之情,直言:“让‘仇人’这样死去,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可见,这种让犯人即使是死也要“多遭点罪”的言语,充分反映了被害人内心的愤恨和复仇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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